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中的勤勉尽责标准与抗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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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市场虚假僦中的勤勉尽责标灌留情“勤勉尽责1是证券中介机构和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管(以下简称“董监高”)(证券中介机构和发行人重监高以下合称为相关主体”)应负的义务。勤勉尽责与否的标准又是证券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弹性及模糊性。在我国,很多人说不清楚勤勉尽责的标准是什么,但却习惯于对未发现造假的相关主体事后诸葛地挑几条毛病便说他们未勤勉尽贲。上述相关主体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赔偿中所承担的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该责任的承担须以相关主体违反其注意义务即勃勉尽责义务为前提。相关主体勤勉尽责与否是其是否应受行政处罚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水岭。换言之,如果相关主体履行了勤勉尽贡义
2、务,即使未发现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虚假陈述,也不承担责任。(1)全国法院审理侦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法(2020:185号)第30条、第31条明确规定信息披露文件虽有虚假,但中介机构能够证明自己勤勉尽责的,应予免责。2019年修订通过的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全面规定了证券发行注册制,在放开“入口”的同时,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包括压实中介机构的责任。如第85条明确了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时对受害投资者所应承担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第213条提高了对证券服务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处罚幅度。但是,上述勤勉尽责义务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在提高处罚幅度的同
3、时,如何有区别地惩恶扬善,不纵不枉,提高执法和司法的科学性?相关主体如何抗辩?勤勉尽责与否的标准是什么?这是解稀和实施新证券法亟待回答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本文直面这一难题,对相关各主体的勤勉尽责标准与合理勤勉抗辩进行一个整体性的研究,既寻找其中的共性,也探究其差异。本文除了澄清各主体的合理勤勉抗辩的法理基础不是信义义务,所谓中介机构的“特别注意义务”应是本职业团体的一般注意水平,应允许信赖专家意见等之外,最主要创新是:在中国证券法的语境下对不同主体的合理勤勉抗辩标准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并在董监高内部建立了三个级距的合理调查标准;同时指出以独立圣事为典型代表的差职堇事的合理调查标准是最低的,并明晰了
4、独立董事的合理调查标准。这一结论是循循得出的。一、合理勤勉抗辩的规范与法理基础我国新证券法第85条和第163条规定的勤勉尽责”对应的是美国证券法上的PUediIigenee”,准确的译法应为“合理勤勉”或“合理注意。它是合理勤勉抗辩”(duediligencedefense)的简称。(一)合理勤勉抗辩的规范基础1933年美国证券法第11条(a)款赋予购买注册文件中含有重大虚假陈述或遗漏的证券的人针对签署人、董事、承销商、专家和发行人以诉权。第11条(b)款在考虑所有被告的合理的验证义务时,区分有专家意见支持的部分和没有专家意见支持的部分。有专家意见支持的部分仅需出具该意见的专家的脸证,其他被告
5、可以依赖如下肯定性抗辩(affirmaWedefense)肯定性抗辩是指被告并不否认原告所主张的事实的真实性,而是提出其他的理由来说明为什么自己不应承担责任。:他们没有正当理由认为专家的陈述是虚假的或包含重大遗漏的,而且确实也不认为专家的陈述是虚假的或包含重大遗漏的。但是,对于没有专家意见支持的部分,或被告自己负责的部分,被告必须证明,在经过合理的谢查(reasonableinvestigation)之后,他合理地确信该陈述在注册文件生效时是真的。上述抗辩,通常被称为合理勤勉抗箱”。(3)SeeBarChris:EasingtheBurdenofDueDiligenceUnderSection
6、11,117UniversityofPennsylvaniaLawReview735,735(1969);Section11oftheSecuritiesAct:TheUnresolvedDilemmaofParticipatingUnderwriters,40FordhamLawReview869,879(1972).在首次公开发行之前进行全面的合理勤勉调查(duediligenceinvestigation)可以为承销商提供重要的诉讼抗辩,以防有关发行的披露随后遭到质疑?(4)JohnJ.CIarke,Jr.&LisaFirenze,HowtoPrepareanInitialPublicO
7、ffering:DueDiligenceandPotentialLiabilities,DLAPiper,上述合理勤勉抗招也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得以确立。如2000年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第90条及其附录10损害赔偿:豁免、德国交易所法第45条第1款、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21条、我国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第32条等。我国新证券法第85条和笫163条规定的相关责任主体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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