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基金服务机构注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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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基金服务机构注册一、行政许可事项L项目名称:基金服务机构注册2.适用范围:湖南地区基金服务机构注册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设定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第九十七条: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注册或者备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1、第二条:基金销售机构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未经注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基金销售业务。2、第六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
2、、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应当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申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业务许可证)。四、受理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五、审核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六、决定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七、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八、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九、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3、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十、申请条件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条件1、第七条: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二)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等设施,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信息管理平台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S)具备健全高效的业务管理和风险管理制度,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制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0人;(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
4、刑事处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最近1年没有因相近业务被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处于整改期间,或者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不存在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重大诉讼、仲裁等事项;(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2、第八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二)有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三)财务风险监控等监管指标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四)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
5、1/2,部门负责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金融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3、第九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是专业从事公募基金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不得从事其他业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注册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二)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采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组织形式;(三)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架构和经营范围;(四)股东以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以债务资金、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境外股东以可
6、自由兑换货币出资;(五)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六)高级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4、第十条:持有独立基金销售机构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资产质量良好,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股权结构清晰,可逐层穿透至最终权益持有人;最近3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最近1年没有被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处于整改期间,或者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二)股东为自然人的,具备担任证券
7、基金业务部门管理人员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或者担任证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从业期间没有被金融监管部门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境外股东,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的具有资产管理或者投资顾问经验的金融机构;(二)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监管合作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5、第十一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控股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核心主业突出,内部控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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