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知识产权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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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市知识产权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在中央与地方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总体框架下,健全充分发挥市与区、县(市)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厘清权责关系,适当加强市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财政事权,减少并规范市和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
2、、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区、县(市)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健全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推动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水平,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市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二、主要内容(一)知识产权宏观管理。将制定实施全市性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政策,制定市级知识产权领域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开展全市性知识产权统计(市)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政策,开展区、县(市)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确认为区、县(市)财政事权,由区、县(市)承担支出
3、责任。(二)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将地方性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促进和知识产权交易运营监督管理、地方性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开展专利导航,确认为市与区、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县(市)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由市承担支出责任;区、县(市)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由区、县(市)承担支出责任。(三)知识产权保护。将地方性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信用体系建设,地方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建设,地方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评价和绩效监督考核,地方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地方知识产权执法、快速协同保护、规范化市场、维权援助及未列入中央、省财政事权的知识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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