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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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合规高效开发利用,构建全省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体系,规范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的登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中的术语含义:(一)公共数据资源,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数据集合。(二)登记主体,是指根据工作职责直接持有或管理公共数据资源的单位,以及依法依规对授权范围
2、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运营的法人组织。(三)登记机构,是指由省级数据管理部门设立或指定的、提供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服务的事业单位或法定机构。(四)登记平台,是指支撑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全流程服务管理的信息化系统。第四条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标准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第二章登记要求第五条直接持有或管理公共数据资源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法定机构,应对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鼓励对未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经授权开展运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对利用被授权的公共数据资源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
3、务应当进行全量登记。鼓励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公共交通、民航、铁路等公用事业运营单位对直接持有或管理的公共数据资源及形成的产品和服务进行登记。第六条省级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的统筹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制定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相关政策、标准,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指导和监督登记机构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公共数据安全监管职责,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省级数据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跨部门的协同监管。第七条登记机构执行国家和本省统一的登记管理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制定数据登记、异议处理、赋码等业务规则,提供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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