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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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推进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并接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指导和监督。对交通(含铁路)、水利、民航、电力、通信、矿山、冶金、石化、机电等专业建设工程负
2、有监管责任的设区市有关部门(以下统称“专业工程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具体工作。当房屋市政施工企业同时具有交通(含铁路)、水利、民航、电力、通信、矿山、冶金、石化、机电等专业资质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市政资质动态核查,相应专业工程监管部门负责对应专业资质的动态核查,不得遗漏或者重复核查,明确工作责任分工,确保健全核查制度、遵守核查程序、严格核查标准、保证核查质量。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电子化管理。电子管理系统中的证书状态应当视不同情况分别标识为“有效”“整改”“暂扣”“吊销”。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时,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
3、标文件中明确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提供证书状况标识为“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六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工程施工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标识为“整改”或“暂扣”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第七条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及证书状态进行审查,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书状态未标识为“有效”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本企业和承建工程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一)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生
4、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完善;(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投入不足;(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四)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相应考核合格证书,或存在挂证现象;(五)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七)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八)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不足,未能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九)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
5、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不完善,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十)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不足,未制定应急预案;(H一)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无应急救援人员,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查验承建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有关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现证书持有情况不符合规定或施工现场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建筑施工企业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
6、告。第十条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动态核查。(一)企业“安管人员”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他法定安全生产条件不满足要求的;(二)企业因施工资质升级、增项而使得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三)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或群众举报投诉企业降低或者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四)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组织动态抽查;(五)工程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六)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以下简称颁发管理机关)或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并指导监督各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监督检查制度,
7、并将安全生产管理薄弱、发生事故的企业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根据监管情况、群众举报投诉、工程监理单位报告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变化报告,对相关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承建工程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实行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核查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双核查联动机制。(一)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核查,实行量化打分制,总分100分,得分85分(含)以上,定为合格;得分70分(含)至85分(不含),定为基本合格;70分(不含)以下定为不合格。具体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表(附件)实施。(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
8、核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按照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核查,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按照相关标准核查。(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三个等级,并按下列标准确定:L合格,一般条件核查结果为合格,项目核查结果为优良或合格的;2 .基本合格,一般条件核查结果为基本合格,项目核查结果为优良或合格的;3 .不合格,一般条件核查和项目核查结果,有一项为不合格或两项都为不合格的,或者存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并负有责任的。核查结果为合格的,其证书状态标识为“有效”。核查结果为基本合格或发现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在30日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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