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全文、指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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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强化党对社会组织的全面领导,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9号2010年12月27日)、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89号)和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民发202196号)等法规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贵州省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贵州省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
2、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第三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IA级(八)。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经县(市、区)、市(州)民政部门推荐的社会组织可以向省级民政部门申请A级社会组织评定。县(市、区)、市(州)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
3、前,将本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情况及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名单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由省级民政部门在社会组织法人库系统中进行标注。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六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依法成立登记满2年,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二)评估等级5年有效期已满,需要重新申报评估的;(三)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获得评估等级满1年,申报更高评估等级的。鼓励社会组织在每一届理事会任期内参加一次评估工作。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或者未按规定履行上年度年度工作报告义务的;(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三)上年度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
4、者其他部门有关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五)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六)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第八条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类型,实行分类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党建工作、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等。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各类组织评估内容进行适当调整。第三章评估机构和职责第九条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复核委员会和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第十条评
5、估专家组由相关政府部门、党建机构、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推荐有关专业人士组成。评估委员会、复核委员会成员在专家组中抽取组成。第十一条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终评工作,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评估委员会由7至2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评估委员会可以下设办公室或者委托社会机构(以下简称评估办公室),负责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评估的组织工作。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复核委员会作出的复核决定和裁定结果为最终结论。复核委员会由5至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第十二条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专家组成员应当具备下
6、列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二)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三)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突出业绩和较高声誉;(四)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五)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推荐的专家应具备相应从业资格证书。第十三条民政部门通过招标、邀标、竞争性磋商、谈判等方式择优选择第三方评估机构,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签订协议。第三方评估机构严格依照评估标准和程序,负责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初评工作,包括制定评估实施方案、开展评估培训I、组建评估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提出初步评估意见。第十四条第三方评估机构应
7、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四)有相对稳定的专业评估队伍,专职工作人员3名以上;(五)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犯罪记录。第十五条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专家组成员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遵守评估工作纪律,应当对评估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以及参评社会组织的其他信息严格保密。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专家组成员在评估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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