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37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工程建设和拆除、物料堆放和运输、道路(公路)养护保洁、绿化施工和养护、矿山开采等活动以及因地面裸露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第三条【基本原则】扬尘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控制、防治结合、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2、建立健全统筹协调、长效管理、信息共享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协调解决扬尘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建立全社会共同治理的防治机制。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发现本区域内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线索,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开发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第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职责,具体负责工业企业物料生产、堆放
3、、场内运输等扬尘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其他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下列规定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构)筑物拆除、已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用地、新建道路的附属园林绿化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和露天公共场所范围内物料堆放、园林绿化施工和养护(新建道路的附属园林除外)、市政基础设施保洁和养护、建筑垃圾、散装易起尘物料的运输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公路保洁和养护、违反交通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
4、管理;(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建设工程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施工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五)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储备土地、已经出让(划拨)尚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用地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配合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未采用密闭方式运输、沿途遗撒泄漏等违法行为;(七)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调整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由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调整。第八条【其他主体的义务】从事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自觉履行扬尘污染
5、防治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生产经营等活动造成的扬尘污染,对污染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裸露土地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依法采取措施,防止产生扬尘污染。公民应当增强扬尘污染防治意识,自觉履行扬尘污染防治义务,防止和减少扬尘污染。第九条【宣传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扬尘污染防治意识,推动公众参与扬尘污染防治。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的公益宣传,并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等宣传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防治知识。第十条【举报投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扬尘
6、污染防治工作举报、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统一的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和邮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扬尘污染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第二章污染防治第十一条【工程单位责任】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一)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遵守建设施工现场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三)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有效组织实施,在施工工地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责任主体及负
7、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举报方式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四)建设单位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工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五)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向负责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施工工地扬尘防治措施】建筑工程施工工地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一)施工工地周围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硬质围挡,易产生扬尘的区域应当设置喷淋设施,并进行妥善维护;(二)施工工地的出入口、主要通道、材料堆放场地、生活区场地等采取地面硬化处理措施,在施工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有效抑尘的密闭式防尘
8、网,对于裸露场地、土堆、基坑等采取绿化、遮盖、喷洒抑尘等防尘措施;(三)施工工地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对驶出车辆进行冲洗,保持出入口道路清洁;(四)施工工地内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物料及时清运,对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集中堆放,采取密闭式防尘网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五)城市建成区内的施工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其他区域的施工工地设置混凝土、砂浆搅拌机的,应当配备并使用降尘防尘设施;(六)施工现场进行开挖、切割、钻孔、凿槽、破碎土石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时,采取湿法作业、密闭作业等防尘措施;(七)清扫施工工地时,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扬尘 污染 防治 条例 草案 征求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