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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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的规范管理,推进参建单位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提高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诚信经营意识,保障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3860号)、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
2、目指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称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的参建单位,是指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由中央投资以及地方政府财政资金支持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各级农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等,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及参建行为的信用信息采集、评定、使用及监督管理。第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认真严谨、动态监管的原则,严格执行一合同一评价。第五条自治区农牧厅负责对各盟市上报的参建单位诚信行为和年度信用评价进行汇总核定并统一发布;并对全区高标准农田建
3、设项目参建单位诚信行为评价进行监督与指导。盟市农牧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旗县农牧主管部门评价的参建单位诚信行为和年度信用等级进行审定、公示并汇总上报;并对本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参建单位进行年度信用评价、公示和上报,对经核实的直接评定为D级的信用行为实时发布。旗县农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参建单位进行年度信用等级评价、上报。第二章评价内容及程序第六条各级农牧主管部门采取日常监督检查、随机抽验、专项检查、受理企业和群众投诉举报等方式对参建单位进行信用评价。自治区农牧主管部门结合项目抽验、实地指导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旗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第七
4、条信用评价的内容包括参建单位资质管理、监督检查与项目管理、成果质量、从业行为、安全生产、数据统计、业主满意度和群众满意度等方面。第八条信用评价工作按年度计算。参建单位的各类数据按合同时间节点进行统计,截止时间为上年度的8月30日。第九条评价程序和职责:(一)在内蒙古自治区内承担各级农牧主管部门下达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参建单位应在承担项目合同签订后30日内,填报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备案表(附件1)向同级农牧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接受信用评价,并向自治区农牧主管部门报备。(二)旗县农牧主管部门应根据各参建单位性质对照附件中相应表格中的评价内容、标准和检查要求,收集和记录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
5、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业务的参建单位情况,按照一合同一评价的原则对参建单位参建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同时,对上级主管部门反馈的问题清单,逐项扣除信用分值。旗县农牧主管部门将参建单位年度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于每年9月底前报盟市农牧主管部门。(三)盟市农牧主管部门根据所辖区域内旗县农牧主管部门上报的参建单位年度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进行汇总与审定,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参建单位对评定的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可提出复议。根据复议情况,盟市农牧主管部门对部分评价结果进行必要核实调整,最终确定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等级。盟市农牧主管部门应在每年9月中旬完成旗县农牧主管部门上报的参建单位年度信用等
6、级评价结果审定与公示工作,并汇总上报自治区农牧厅。(四)自治区农牧厅应在U月底前完成盟市农牧主管部门上报的参建单位年度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汇总核定工作,并将参建单位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在自治区农牧厅门户网站统一发布。第三章评价标准及等级第十条参建单位完成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备案表中的信息采集录入且符合信息录入要求的,将获得年度信用等级评价基准分100分。第十一条信用按评价分值划分为A(信用良好)、B(信用一般)、C(信用较差)、D(信用极差)四个信用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分值(X)范围如下:A级:90分X:LOO分;B级:70分X90分;C级:60分X70分;D级:X60分。第十二条参建单位
7、减分项参照内蒙古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行为明细表(见附件2-1、2、3、4、5)实施。第十三条参建单位最终评价结果以合同期内年度评价结果最低信用等级确定(见附件3)。第十四条参建单位有以下行为和情形之一的将列为D级信用等级。(一)存在围标、串标行为;以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以非法分包、转包工程;非法挂靠、出借资质证书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和虚假承诺承揽业务。(二)提供虚假信息、资料,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三)履约过程中出现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处以责令停业整顿。(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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