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象山县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全文+【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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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象山县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重点工程项目牵引带动作用,扩大有效投资,提高投资效益,保证重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和速度,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宁波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重点工程项目的确定、推进和服务保障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工程项目是指县人民政府确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农业水利、交通、工业、能源、城市建设、社会事业、服务业等方面的重大项目以及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重点工程项目的认定标准由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
2、况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落实相关工作责任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要求依法履行工作职责。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予以支持和配合,创造良好环境,保障其顺利实施。第五条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重点工程项目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服务。经信、财政、资规、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审计、地方金融监管、国防动员、文物、能源、港航、海事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工程项目的相关协调服务、要素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县发展改革部门
3、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重点工程项目综合监管系统,加强对重点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效率。建设单位应当履行重点工程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项目的筹划和建设,依法建立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建设工期等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全面落实。第七条县发展改革部门受县人民政府委托负责重点工程项目推进工作年度目标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的考核办法由县发展改革部门另行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鼓励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组织、指导建设单位开展重点工程项目立功竞赛活动,营造争先创优氛围,推进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第二章项目确定第八条重点工程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
4、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符合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安全生产、军事设施保护、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等标准和要求,主要包括下列项目:(一)农林水利项目,是指流域治理、防洪排涝、水库及引水工程和其他水利设施建设、生态环境、海洋渔业、滩涂围垦、现代农业、新农村建设等重大项目;(二)交通运输项目,是指公路、码头、航道、综合客货运枢纽、公交场站及对外运输干线等重大项目;(三)工业科技项目,是指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临港装备和制造业、先进制造业等重大项目;(四)能源项目,是指电网、风电、光伏、核电、氢能、储能、天然气、节能减排等重大项目;(五)城市建设项目,是指城市市政设施、保障性用房等重
5、大项目;(六)社会事业项目,是指卫生、教育、文化、体育、民政等重大项目;(七)服务业项目,是指现代商贸、现代金融、现代物流、文化创意、休闲旅游、研发设计、高端服务业、城市综合体等重大项目;(八)其他项目,是指其他对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引领性、带动性、辐射性的项目。前款规定的项目确定为重点工程项目的,其总投资额应当达到一定的标准。总投资额标准由县发展改革部门另行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总投资额标准可以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定期作出调整。第九条重点工程项目分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重点工程前期项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列入上年度重点工程项目实施计划的续建项目以及拟于当年10月底前开工
6、的新建项目。重点工程前期项目,是指已经完成方案论证拟进入或者已进入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且两年内开工建设的项目。第十条县有关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单位于每年9月份向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县重点工程项目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说明、项目前期审批情况及下年度的投资计划或者前期计划等内容,并对申请材料所涉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事实,不得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第十一条县发展改革部门对县有关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的重点工程项目,经综合评估后,提出年度重点工程项目初选名单,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县长专题会议审定,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县发展改革部门发文
7、公布。申请列入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县发展改革部门在县重点工程项目中遴选,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重点工程项目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出现投资计划调整、不符合新的产业投资导向等情形的,或者因项目前期工作提前完成并符合重点工程项目标准和条件的,由县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对重点工程项目名单作出调整,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县发展改革部门发文公布。第十三条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重点工程储备项目库管理制度,将已列入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已处于策划、调研、论证阶段的重大项目作为重点工程储备项目,实行年度滚动管理。有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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