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规程第7部分:农村供水工程(江西省2024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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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规程第7部分:农村供水工程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农村供水工程的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养护管理、管理保障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设计供水规模100m3d及以上的农村供水工程,其他农村供水工程可参照使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5750(所有部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11822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G
2、B15603危险化学品存储通则GB/T18894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26859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GB26860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T30948泵站技术管理规程GB/T43824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GB50119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CJJ92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HJ33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43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SL310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T789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DB36/T1332水利工程标识标牌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3.1农村供水工程watersupplypr
3、ojectintownsandvillages利用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为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及其他用水活动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工程按GB/T43824进行分类。注:本文件主要适用于集中供水工程。4. 23.2城乡供水一体化integrationofurban-ruralwatersupply实施城乡供水资源整合,对城市和农村供水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服务,形成以城市水厂为主的规模化供水格局,实现城乡供水同标准、同质量、同服务。5. 33.3取水构筑物waterintakestructure从天然或人工水源中取水,并送水至水厂或用户的设施。6.
4、43.4调节构筑物regulatingstructures用以调节水量或保证水压,并贮存水厂生产用水的构筑物。3. 53.5一体化净水装置integrationwaterpurifier集混合、絮凝、沉淀或澄清、过滤等净水单元为一体的净水装置。4. 63.6卫生防护范围healthprotectionzone从产生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净水构筑物边界的最小距离。3. 73.7供水保证率probabilityofwatersupply农村居民取得充足安全饮用水的可靠程度。4安全管理3.1 安全责任落实3.1.1 农村供水工程应按照规定,明晰工程产权,落实供水单位,
5、落实工程安全主体责任人、监管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3.1.2 责任人名单、统一服务热线电话应在媒体和工程显要位置进行公示。责任人应熟悉工程情况,掌握各自职责,增强履责意识,提高履职能力。4. 2安全生产4. 2.1供水单位应按照SL/T789要求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定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总体、年度目标,将其纳入单位生产经营总体、年度目标,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制定目标保障措施。4. 2.2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措施。4. 2.3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数量达到规定数值时,应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应安全存储和使用,存储应符合GB15603
6、的要求,并建立库房管理制度。5. 2.4生产厂区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或器材,并按消防管理要求定期进行检查与维护。4.2.5 应定期检查水厂生产设施操作通道的防滑、护栏设施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4.2.6 密闭或半密闭的构筑物清洗时,应采取有害气体检测和通风措施。4.3保护范围4.3.1 在工程生产厂区及单独设立的净水、配水等设施边墙外30m范围内,禁止从事挖坑、采石、取土、爆破等可能损毁、破坏工程及设施的活动,禁止堆放垃圾,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污水管道等影响水质的生活生产设施。4.3.2应按照规定划定工程管网及附属设施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4.3.3 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
7、事修建(构)筑物,开沟挖渠或者挖砂取土,打桩、顶进或者爆破作业,以及其他可能损坏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4.3.4 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4.3.5 供水单位应在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埋设处设立明显标志,并定期巡查。4.3.6 4安全设施4.4.1供水单位应在水厂内设置各类公告类、名称类、警示类、指引类、安全生产类等标识牌,规格样式与设置应符合DB36/T1332要求。4.4.2厂区内应合理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防汛、应急等设备、器材和物资,如救援设施、安全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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