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保护中技术措施的认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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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著作权保护中技术措施的认定数字传播技术的发展使得复制和传播非常之便捷和快速,法律赋予著作权人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的权利是适应信息社会发展和牢固版权人权利空间的有效救济。相关观点L技术保护措施的分类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技术保护措施或者称为技术措施,通常是指版权人对作品的接触控制、复制控制或者其他控制以实现对版权作品的使用进行控制的技术措施。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6条将技术措施定义为,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由此可见,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技术保护措施分为两类,一类是访问控制技术措施
2、(又称防止未经许可获得作品的技术措施),该类技术措施是通过设置口令等手段限制他人阅读、欣赏文学艺术作品或者运行计算机软件,从而可以起到阻止他人在未支付使用费的情况下阅读、欣赏作品,以促使他人必须为使用作品支付费用。访问控制技术措施本身并不直接保护版权人的专有权利,但它能够通过防止未经许可的获得作品,而间接地起到保护作品不受非法复制、发行的作用。另一类技术措施是保护版权人专有权利的技术措施(又称保护版权专有权利的技术措施),即防止对作品进行非法复制、发行等的技术措施。版权保护措施的目的在于保护版权法中规定的版权人的专有权利不受侵害,从而起到直接保护版权人专有权利的作用。(摘自:法律规则的提炼与运
3、用:人民司法案例重述(知识产权卷2007-2010),沈德咏编,法律出版社2012年1月出版)2 .技术措施受保护应当满足的要件第一,技术保护措施的目的在于保护著作权。即其目的是防止作品在传播的过程中被侵权,任何超出此目的范围的技术措施行为都应认为是非法的。同时,权利人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只能是防御性的,不能超出制止侵权行为所必需的限度,不能滥用技术措施的保护功能去剥夺用户其他正常的使用权利。第二,技术保护措施本身具有有效性。即其在功能上应当能有效地阻止或者限制他人对作品实施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如目前网站上普遍存在的会员注册系统,因其不具有对版权保护的有效性而不被认为是应受法律保护的技术措施。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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