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合规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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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合规指引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地方国企在招商引资过程中的需要,通过与合作方合资成立项目公司进行投资经营越来越频繁。然而,在实践中,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法律风险容易被低估甚至忽视。如果国有企业在投资论证、决策、实施和投后管理的任何一个环节没能做好风控工作,不仅面临不能完成既定投资目标的风险,甚至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而且国有企业相关人员也可能被追责。近年来,国家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对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经营在依据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作出了进一步的规范。一、可行性研究及风险评估根据企业国有资产
2、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投资等事项,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进行认真评估和充分的风险论证,以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在实践中存在的风险点:1、合作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2、合作项目概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查,严重偏离实际;3、合作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4、合作项目投资方向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5、合作项目公司确定的经营范围与投资主业不相符。国有企业通过投资进行合作,在投资论证阶段面临的首要问题是确定投资方向,这实际是与合资公司的主营业务方向或计划紧密相关。各地出台的国有
3、企业投资监管规定一般会明确国有企业投资应聚焦主业,以不断提升其核心竞争力,同时应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项目。因此,在投资论证阶段确定合资公司的主营业务方向或计划时,需考虑是否与国有企业主业方向一致或与主业是否具有协同效应,是否在国资监管部门制定的投资负面清单范围以内。在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必要时应当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投资方案设计与论证),按规定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并切实履行“三重一大”要求,按审批程序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二、合作主体风险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进行合作经营时,一是要对合作对象进行甄别,二是要考虑自身是否符合对外投资主体的要求。合作方资信不佳、存在债务风险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或
4、存在监管风险,则将会对未来合资公司的发展造成非常大的不确定性和其他法律风险,严重影响合作项目的正常经营。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的风险点:1、合作对象甄别不清,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的时候往往会碰到很多“假央企”,或者假冒上市公司名义,如果不认真调查,投资出现风险就会带来责任追究;2、合作对象资信不明,合作对象虽然是上市公司或者也是国有企业,但是,是否有履约能力也是需要经过认真调查的,如果偏信对方介绍或者仅凭对方上市公司或国企的身份而忽略对方的履行能力带来的风险不可控;3、合作双方都是国企时,需要考虑有的地方对国企对外投资是否有明确规定,比如,国有企业下设子公司对外股权投资的限制,特殊行业投资的资质要求
5、等;4、合作对象在合作之前宣称的强大实力水分较重,承诺投入给合作公司的资源全部或部分无法兑现;5、合作方严重违规被调查甚至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导致不再参与合资公司事务,或因自身债务导致其持有的合资公司股权被司法冻结甚至执行,导致合作无法继续,对合资公司经营造成严重不利影响。国有企业在合资新设的投资方案决策之前,除严格按照国有企业投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外,对于重大合资新设项目,国有企业需在合作之前聘请律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一般包括法律尽职调查和财务尽职调查,包括合作方的资信能力、重大债务风险、拟投入合资公司的人才与资源真实性、同业经营、合规经营等方面,为合作投资提
6、供决策参考。在实务中,我们也经常会发现,由于合资方因为是投资者不是被投资方而认为无需尽调或者合资方是央企或者上市公司,因此,合资方往往配合尽职调查的意愿不足甚至有时候明显带有抵触。但是,我们认为,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进行合作经营时,还是必须坚持委托第三方对合资方进行深入调查了解,以免合资新设项目出现前述风险,甚至面临因违反国资监管要求进而被追责的风险。三、出资风险一般而言,国有企业选择的合作方多是行业龙头或某领域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和优势的企业,尤其喜好央企和上市公司,并希望与之强强联合、互补不足,进而产生“1+1大于2”的共赢效果。不过,从实践来看,国有企业寻找的某些意向合作方虽然可能在技术、管
7、理能力、市场渠道或供应链等某方面能力突出,但由于国有企业合资新设的项目,很多注册资本规模较大,几千万甚至数亿元的也不在少数。此时,合作的风险常常体现在:1、不能按时出资,合作方不能按照协议和章程规定的时间出资;2、非货币出资不实,合作方出资的非货币资产(比如专利技术等)不是合作项目公司主业需要,对项目公司经营无益,甚至反而增加成本;出资的资产权属不清,或被采取司法、行政限权措施,或有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导致后续产生纠纷,影响项目公司经营发展;3、国有企业未按规定进行评估、备案,就将非货币资产作价入股。公司法规定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
8、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还规定,国有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不仅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而且作价不得低于经备案的评估价;4、非货币资产出资权利未转移,公司法规定非货币资产出资需要将资产变更登记至合作公司名下,但出资人自身不配合或者因第三方原因不能按时转移至合作公司名下。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如实出资是股东的法定义务。如因合作方出资未能到位,国有企业作为合资公司的发起人股东,面临对合资方的出资补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如果出资不实,必然会影响到合资公司的正常经营发展,甚至会导致国有企业投资失败并承担巨额风险。因此,在确定合作进行投资时必须确定合作对方有出资能力,更需督促对方按时按约定完成出资义务。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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