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产品信息追溯管理办法(暂行)(公开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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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稀土产品信息追溯管理办法(暂行)(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稀土产品信息追溯管理,提升促进稀土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管理效能,根据稀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和稀土产品出口等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稀土企业”)开展稀土产品信息追溯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稀土产品,是指稀土矿产品、各类稀土化合物、各类稀土金属及合金等。本办法所称稀土产品信息追溯管理,是指运用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稀土追溯系统”),记录稀土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等各环节的流向信息,满足行业管理、企业合法经营等需要。第三条
2、【管理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部门建立稀土追溯系统,加强稀土产品全过程追溯管理,推进有关部门数据共享。自然资源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部门依据职责将稀土开采指标、出口许可、产品出口、专用发票等相关数据与稀土追溯系统做好衔接。其中,涉及国家安全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许可中相关敏感数据除外。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商务、海关、税务等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稀土产品信息追溯管理。第二章稀土追溯系统运行第四条【运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专业化第三方机构,负责稀土追溯系统的日常运营管理(以下简称“运营管理机构”)。第五条【追溯信息】稀土追溯系统设
3、定稀土产品信息追溯的基础性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产品类别、产品批号、生产或销售产品数量、产品规格、生产或销售产品时间、产品采购对象、产品销售对象、产品专用发票、产品出口许可、产品库存等。第六条【账户申请】稀土企业应当登录稀土追溯系统,填写主体信息,上传证明材料,提交注册申请。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商务、税务等主管部门,以及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有关直属海关,在稀土追溯系统进行注册。鼓励其他从事稀土相关业务的企业,参照本办法在稀土追溯系统注册使用。第七条【账户审核】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单位开通稀土追溯系统使用权限。通过审核的单位注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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