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浙江省国资委关于优化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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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国资委关于优化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属企业:为优化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推动国有产权规范顺畅流转,现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48号,以下简称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一、省属企业要对资产评估项目实施分类管理,切实加强对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一)明确重大资产评估项目范围。省属企业应综合考虑评估目的、评估标的资产规模、评估标的特点等因素,在评估管理制度中明确本集团重大资产评估项目范围,其中,省属企业取得控制权的对外并购项目应纳入重大资产评估项目范围。(二)细化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管理的方
2、式。省属企业应在评估管理制度中明确集团资产评估管理人员参与重大资产评估项目涉及的经济行为研究论证、尽职调查结果审核、评估机构选聘等事项的具体流程、节点、方式,加强跨部门协同,提高集团对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的管控力度和精度。二、省属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发生8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8类经济行为时,可按规定不对相关标的进行评估,同时需把握以下要求:(一)前述8类经济行为如以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的,则仍需按规定履行评估项目备案或核准程序。(二)第3项“国有独资、国有全资企业之间的交易”具体包括股权转让、资产转让、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增资、减资、合并、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等,省属企业可结合实际在制度中明确免
3、于评估的该类交易包括的类型。(三)第4项“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减资”涉及非货币资产的,仍需按规定履行评估及备案或核准程序。(四)参股股权转让原则上能评尽评,拟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转让且确实无法获取评估必备资料的,可以不评估。(五)拟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转让且账面原值低于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存货、固定资产,可以不评估,其中不包含房产。(六)通过公开挂牌方式出售、租赁并能够获取公开市场价格的房产,可以不评估,省属企业应在制度中明确公开市场价格获取的条件、方式、路径。(七)省属企业应在评估管理制度中明确可不评估并拟公开挂牌转让资产的挂牌底价确定原则,一般情况下,参股股权挂牌底价不得低于原始投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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