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服务协议范本(试行)(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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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服务协议范本(试行)(征求意见稿)甲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乙方(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定点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为加强和规范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根据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等有关政策,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护理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认真贯彻执行省、市有关长护险政策法规及本统筹区医疗保障、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
2、管等部门的文件规定,规范本地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保障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长护险护理服务。第二条本协议适用于实施长护险制度统筹区长护服务机构的定点管理。第三条乙方为符合条件的长护险参保人员提供护理服务,适用本协议。第四条甲乙双方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提升定点管理效能,促进护理服务行业有序发展,提高护理服务水平,适应参保人员要求。第五条甲乙双方应当正确行使职权,双方有权监督对方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举报或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六条甲方可将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申请资料受理审核、协助审核核查、费用初审等工作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机构承担,乙方对第三
3、方机构受托开展的工作应当予以配合。第二章双方权利义务第七条甲方享有以下权利:(一)有权掌握乙方的运行管理情况,通过远程获取或查询端口开放的形式,从乙方获得长护险护理服务提供、费用审核、绩效考核等相关的全量数据信息;(二)有权调查、处理乙方违约行为,发现乙方存在违反协议约定情形的,根据协议约定采取相应处理;(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八条甲方应履行以下义务:(一)向社会公布签订、中止及解除协议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二)及时向乙方通报长护险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并接受乙方咨询;(三)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护理服务人员规范化培训机制,组织乙方参与长护险
4、的相关培训,督促乙方做好护理人员的培训和日常管理工作,提升人员队伍专业化水平;(四)完善费用支付流程,按规定及时审核结算并向乙方支付应当由长护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五)向乙方提供医保信息平台长护险功能模块数据集、接口标准和编码标准;(六)对作出的违约处理结果向乙方进行解释说明;(七)遵守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有关制度,保护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及乙方商业秘密;(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九条乙方享有以下权利:(一)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应由甲方支付的长护服务费用;(二)有权对争议费用和违约处理情况与甲方沟通、申辩。要求甲方对不予支付的费用和作出的违约处理结果进行解释说明。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
5、,可提请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三)对甲方履约情况进行监督,举报或投诉甲方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四)甲方违反协议的,有权要求甲方纠正或者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五)有权及时获知长护险政策、费用结算流程等调整情况;(六)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医保信息平台长护险功能模块数据集、接口标准和编码标准;(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长护险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协议要求,加强内部建设,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的护理服务;(二)按照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护
6、理服务人员,明确并履行管理职责;(三)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形成部门之间、岗位之间和业务之间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内控机制;(四)建立护理服务人员动态管理机制和工作质量考核评价体系,实行实名制管理,强化技能培训。制定服务流程和服务标准,确保护理服务一致性和规范性;(五)建立护理服务档案管理制度,按“一人一档”的要求做好护理服务全过程记录、护理文书、服务档案等资料的留存归档。协议期限届满前,根据甲方规定及时将完整纸质档案或电子档案移交甲方;(六)建立长护险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安全管理责任,确保信息安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工作中涉及的参保人员等信息(法律有规定的除外
7、),且不能利用参保人员信息从事其他类商业行为;(七)按照全国统一的接口和编码规范实现与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长护险功能模块联通,并按规定及时全面准确上传审核和结算所需的有关数据。强化长护险功能模块应用,做好机构、人员等编码信息动态维护和贯标应用工作;(八)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服务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和费用清单制度。医疗护理服务价格参照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收费标准)执行。生活照护服务由乙方按照公平合理、诚实守信、质价相符的原则自主确定价格,提高价格行为的经济性和规范性,做好同行同业态比价,加强行业自律;(九)乙方不得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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