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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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行为,提升城市道路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各区(含湖南湘江新区直管区、托管区,不含统筹区)及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城区范围内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的占用和挖掘管理。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市城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统筹、指导、监督各区县(市)开展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行政许可、批后监管和完工后的道路修复工程验收;具体负责实施芙蓉区、
2、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范围内单个项目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面积超过100平方米或时长超过30日的行政许可、批后监管和完工后的道路修复工程验收。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辖区除市级负责实施以外的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行政许可、批后监管和完工后的道路修复工程验收,并负责辖区内所有城市道路占用费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取工作。湖南湘江新区(不含统筹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负责开展辖区内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行政许可、批后监管及完工后的道路修复工程验收,负责辖区范围内所有城市道路占用费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取工作。第四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权限内项
3、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推动同一空间位置的政府投资项目集中立项,积极协调引导具备条件的项目同一时间范围开工建设,统筹编制并安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按规定对涉挖掘城市道路施工项目组织开展施工图审查。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城市道路施工许可,监督交通疏解方案落实,维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第七条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推动规划项目相对集中施工,避免城市道路反复开挖;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规划设计阶段的把关,避免箱柜杆件等设施设置在影响车辆行驶和行人通行位置。第二章路政管理第八条经批准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应依法依规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在主次干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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