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促进航运业发展奖励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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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市促进航运业发展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福州市促进航运业发展奖励办法(榕政办规2023)23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现制定以下实施细则。一、总则本细则适用在我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水路运输企业(不含各县市)及长乐区)。水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在县(市)及长乐区的,实施细则由县(市)及长乐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和实施。二申报程序1、符合申报条件的水路运输企业,每年6月1日-15日向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申报。2、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受理后,负责对申请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复印件上需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章),并于每年的7月15日前将审核意见及申报材料汇总报市级
2、交通运输主管部门。3、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并公示7个工作日后,于每年的8月15日前报市级财政主管部门。4、市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将奖励资金拨付至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由其拨付给符合条件的企业。三、申请材料(一)新增船舶奖励申报材料(沿海船舶)L新增船舶奖励申请表;2 .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3 .营业执照;4 .船舶营业运输证;5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6 .船舶检验证书;7 .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或法院拍卖证明文件;8 .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9 .国内水路运输备案文件(境外购置、船舶新建需提供);10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批件(进口或新建危险品船舶需提供);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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