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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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广州市国有土上房匾由攵与阴皴硼法(征求公众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市级以上重大项目、跨区项目以及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统筹的项目,可由市人民政府直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第三条(征收部门职责)市、区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
2、为:(一)负责贯彻执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二)按照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规划和年度计划;(三)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包括: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和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举行听证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四)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五)完成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其他工作。第四条(主管部门和市征收部门职责)市住
3、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房屋征收部门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各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一)统筹协调各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进行巡查检查;(二)对各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提出指导意见,对各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存档;(三)每年12月31日前结合各区房屋征收部门的报送情况,编制全市下一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发实施,并可结合实施情况在下一年年中进行调整;(四)定期组织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培训,建立本市房屋征收工作人员信息库。第五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经本级人
4、民政府批准,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征收拆迁职能、经验的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六条(其他部门职责)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税务等有关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工作职能,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七条(征收情形)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5、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用
6、地的需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建设项目的内容与性质应当与立项文件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内容与性质一致。第八条(符合相关规划和计划)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九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由区人民政府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作出征收决定的条件)市、区人民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二)征收范围确定,且征收项目取得发展改革等部门出具的立项批
7、文,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相关规划意见;(三)已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并提出可实施的建议;(四)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相关情况进行摸底调查;(五)已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至少30日,且经修改后确定;(六)征收范围按照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红线范围确定。征收项目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达100户以上的,或者存在其他重大复杂情况的,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一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风险化解措施
8、及应急处置预案,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评估论证。风险评估报告应当根据房屋征收项目实施风险程度和风险化解可行性情况分别作出低风险、中风险和高风险的预警评价,并相应地提出可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可实施的建议。第十二条(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财政拨款投资的征收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指导项目单位,会同房屋征收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涉及的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三条(房屋征收补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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