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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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以下简称资质标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
2、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第三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办法以及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委托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具体实施。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
3、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第五条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资质标准执行。第六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应当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申请材料,实行电子化申报,检测机构通过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以下简称桂建云)一办事大厅一资质办理”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详见附件Do(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三)检测场所不动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五)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参照
4、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要求执行。检测机构应当对所提交材料及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七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受理申请后,应当对检测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当安排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是指组织专家对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以及所申请检测参数的检测能力进行评审。专家应当客观、公正进行评审,遵守职业道德,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出现需回避情形时,专家应当遵循回避原则。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许可期限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受理申请
5、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第八条检测机构的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变更申请。检测机构发生检测场所、主要人员、主要仪器设备等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变更事项时,应当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申请重新核定资质、资质增项、增加检测参数和新增检测场所的,按照申请资质的程序办理。其批准后的资质证书应载明变更或新增内容,且有效期
6、与原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一致。第九条在专项资质认定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2项;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3项。第十条检测机构合并、分立、重组及改制的,承继原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资质;其他检测机构按首次申请资质办理。检测经历自首次取得检测资质之日起计算,已按原资质标准取得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重新核定该专项资质时,不考虑检测经历。检测机构发生合并、重组及改制等情况前承接的检测工程,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可由承继资质的企业继续完成,委托方也可以将其重新发包给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
7、构。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在注册地所在设区市(不含县、市,下同)设置多个检测场所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覆盖所有检测场所,并明确每个检测场所的检测能力范围、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以及主要人员,所有检测场所环境条件以及质量管理体系均应当满足相应标准或规范的要求。同一设区市多个检测场所的检测能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以及主要人员可以合并计算。检测机构在注册地所在设区市以外新增检测场所的,应当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核定;应当以同一设区市为单位独立配备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当具备所开展检测活动对应专项资质类别全部必备参数检测能力,所配备固定人员、仪器设备、检测环境条件及质量管理体系等应当满足资质标准中对应专项资质
8、类别的要求。第三章检测活动管理第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检测机构应当按规定向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检测监管系统)上传检测信息。第十三条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对检测相关人员的内部监督及能力培养。应当制定检测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加强检测人员的岗前和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将职业道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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