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后母婴生活照护服务机构综合监管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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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产后母婴生活照护服务机构综合监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产后母婴生活照护服务机构规范管理,促进产后母婴生活照护服务规范、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为分娩后的产妇及其婴儿提供住宿和生活照护服务的“月子中心”“月子会所”“月子服务中心”等产后母婴生活照护服务机构的综合监管。第三条(管理原则)本市按照属地为主、协同共治、规范监管、保障安全的原则,对产后母婴生活照护服务机构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第四条(部门职责)本市卫生健康、公安、消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
2、管理、市场监管、绿化市容、城管执法、妇儿工委办等有关部门依职责做好产后母婴生活照护服务机构管理。(一)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开展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负责在应急状态下协调提供医疗服务保障。(二)公安部门负责检查、指导内部和出入口安全防范工作,加强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管理,查处违法犯罪行为。(三)消防部门负责对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责任情况开展监督管理。(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指导依法做好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指导开展技能培训。(五)规划资源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土地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依规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检查、指导环境保护工作,对相关污
3、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七)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以及相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八)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价格收费、广告发布、食品安全等的监督管理。(九)绿化市容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擅自搭建建(构)筑物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十一)妇儿工委办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服务对象权益保障工作。涉及其他部门监管事项,各相关部门依职责开展监管。各市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综合监管工作开展督促指导。各区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本辖区综合监管工作。第五条(信息共享)本市
4、加强产后母婴生活照护服务机构跨部门综合监管信息共享。市场监管部门做好营利性产后母婴生活照护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信息管理,将其经营范围注明为“产后母婴生活照护”,建立机构名录。各相关部门依托上海市综合监管运行管理系统,强化部门监管信息互通,完善“风险+信用”综合评价,加强分级分类监管与问题线索联合处置,积极探索非现场监管。第六条(行业协会)本市支持成立产后母婴生活照护服务行业协会,建立经营管理标准规范,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第七条(动态评估)本市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情况动态评估,及时优化调整工作制度,提升综合监管工作效能。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八条(登记注册)营利性产后母婴生活照护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在市场监管
5、部门进行登记,并按照法定要求取得消防及其他相关许可。第九条(选址用房)产后母婴生活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区域应当符合法定规划,原则上选择公共设施用地。具体选址宜考虑交通方便、环境安全卫生的区域,远离污染区和危险区。照护服务用房须使用独栋建筑,或者具有独立通道门户,设置必要的隔断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规范。第十条(人员管理)产后母婴生活照护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开展上岗前培训,加强常态化法治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提倡产后母婴生活照护从业人员参加母婴照护或健康管理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产后母婴生活照护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患有可能影响产妇、新生儿健康疾病的,应当
6、立即调离岗位,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第H条(管理制度)产后母婴生活照护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安全、公共卫生、人身安全、信息安全、房屋安全、消防安全、应急预案、投诉处理、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第三章经营要求第十二条(定金管理)产后母婴生活照护服务机构应当确保产后母婴生活照护服务定金的资金安全,实行专项管理。宜按照专款专用原则,不得用于非母婴生活照护服务的其他用途。第十三条(明码标价)产后母婴生活照护服务机构应当对所提供的各类服务项目明码标价,做好收费公示。第十四条(合同管理)产后母婴生活照护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原则,与消费者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服务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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