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实施细则(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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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量质并举培育科技型企业,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科技型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研究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第三条科技型企业入库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数字化评估筛选、各区县(自治县)及有关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科技部门”)组织实施、
2、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动态管理、服务引领、公开透明的原则。第四条各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入库的科技型企业提供支持和服务,制定的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应优先支持入库的科技型企业。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入库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第六条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科技型企业入库的日常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一)每年提交全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区县科技型企业入库工作,协助市科技局组织开展对科技型企业入库工作的抽查,对发现的
3、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区县科技型企业入库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科技型企业名单及其编号;(四)依托市科技局数字化平台对入库科技型企业开展动态管理;(五)完成市科技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第七条区县科技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科技型企业入库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一)负责推荐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入库,每年向市科技局提交本辖区科技型企业入库工作报告;(二)负责开展科技型企业入库抽查工作,严把入库企业的质量关,及时处理相关异议、投诉、举报等事项,落实市科技局提出的整改建议;(三)负责开展科技型企业动态监测分析,强化企业创新政策服务,对已入库企业开展常态化走访和服务,调研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
4、情况和政策需求;(四)区县科技部门及所在地政府应对入库的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予以必要的保障。第八条企业按自愿和属地原则参与科技型企业入库工作。参与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第三章入库条件与程序第九条申请入库的企业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在重庆市内注册并实际经营的居民企业;(二)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三)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且不属于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四)上一年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
5、,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第十条入库企业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应25%,或拥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列入新重庆人才F级及以上的科技人员1名以上,或者上一年度研发费用(会计口径)占销售收入的比重22%或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重N10%。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则可直接确认入库:(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资质;(二)拥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I类知识产权1项(含)以上或11类知识产权2项(含)以上;(三)上一年度申报享受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并完成研发费用备案;(四)主持或参与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五)主持或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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