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细则(暂行)》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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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体现党和政府对孤儿的关心关爱,帮助孤儿更好地接受教育,更顺利地成长成才,根据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民办发2024)9号)和“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办法(民发20251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笫二条“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以下简称“助学工程”)项目是依申请资助项目,由民政部组织,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实施,面向孤儿开展的助学项目,已在外省享受“助学工程”的在我省不重复享受。第三条本项目受助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前被认定为孤儿身份;(二)未被收养;(三)
2、年满18周岁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连续就读的全日制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连续就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未连续就读的(不含保留学籍、休学情形)不在本项目资助范围。笫四条残疾孤儿被收养后,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三)项的,应纳入资助范围。笫五条本项目为符合资助条件
3、的受助人每人每学年发放1万元助学金。有条件的市县可适当提高资助标准,并拓宽资助范围,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并与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的“助学工程”项目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单独发放。第二章申请审核和发放第六条社会散居孤儿或被收养的残疾孤儿年满18周岁后符合资助条件的,应由本人向孤儿身份认定地或收养人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所在村(居)儿童主任应予以指导和协助。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孤儿年满18周岁后符合资助条件的,应由本人向所在儿童福利机构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儿童福利机构应予以指导和协助。申请人应填写“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交下
4、列申请材料:(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应届学生提供录取通知书,无法提供录取通知书的提供入学证明。非应届学生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最新学年学籍证明或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下载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三)被收养的残疾孤儿还应提供收养登记证和残疾证。(四)已开通“一卡通”的提供本人社保卡号;未开通“一卡通”的提供本人银行账号。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工作的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工作的部门应提高服务意识,自行复印相关申请材料后,及时报所
5、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儿童福利机构主管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笫八条收到申请的民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确认申请人孤儿身份,协调教育部门确认申请人就学情况,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资助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第九条助学金自批准为受助人起计发,至其所在学历教育阶段的学制期限结束终止(以毕业证的时间为准,次月停发)。原则上通过“一卡通”平台社会化方式发放,每年2月、8月假期不发放,其他月份每人每月100o元,具体发放频
6、次可由市、县民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笫十条在资助时限内,受助人无需重复提交申请,但应在每学年开始第一个月内,向为其发放助学金的民政部门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最新学年学籍证明或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下载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进行年度复核。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未能按时提供的,可适当延长提交时限,但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第三章终止暂停和续发第十一条受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资助:(一)受助人自愿申请退出资助的;(二)受助人的孤儿身份被证明不实的;(三)受助人受到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延期毕业、留级等处分的或主动申请退学的;(四)受助人毕业、结业和肄业后不再连续就读的;(五)受助人就读期
7、间被执行刑事拘留、强制隔离戒毒以及服刑在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六)受助人未能及时提供年度复核材料,且无法证明是否连续就读的;(七)受助人伪造材料或冒用他人名义申领的;(八)受助人死亡的;(九)受助人存在其他不符合本项目资助宗旨和要求情形的。受助人出现上述情形的,受理其申请的民政部门经确认后,从次月起终止发放助学金。因以上情形造成的资金错发,属地民政部门予以纠正。第十二条在资助时限内,受助人因出国、疾病、应征入伍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应向受理其申请的民政部门提交保留学籍或休学的证明材料,从保留学籍或休学的次月起暂停发放助学金并保留资助资格。受助人恢复学籍或复学后,须持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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