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医师职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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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方医师职责1 .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2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需要,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处方书写及用量应当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3 .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4 .门(急)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
2、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5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6 .为住院患者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7 .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8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咤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使用。9 .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10 .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11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及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12 .妥善保存领取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对领取的编号范围内的处方丢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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