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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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完善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机制,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水利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行为,中央直属及跨省重大水利工程除外。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通过拦、蓄、弓I、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的天然水价格。第四条水利
2、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分级管理,具体定价权限按重庆市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鼓励有条件的水利工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或通过招投标等公开公平竞争形成价格。第五条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遵循以下原则:(一)激励约束并重。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强化成本约束的同时,合理确定投资回报,推动经营者降本增效,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二)用户公平负担。区分经营者类别和性质,科学归集和分摊不同功能类型和供水类别的成本,统筹考虑用户承受能力,兼顾提升城乡水利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其他公共政策目标,合理确定供水价格。(三)发挥市场作用。与水利投融资体制机制
3、改革相适应,公益性与经营性相结合,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为扩大市场化融资规模创造条件。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以经营者为单位核定。同一经营者所属的多个工程供水价格可统一核定,其中多个工程向不同区域供水且区域差异较大的,可分别定价。同一水利工程向不同区域供水且成本差异较大的,可按区域分别定价。第七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以准许收入为基础核定,具体根据工程情况分类确定。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工程,实行保本或微利水价,其中,工程投资规模大、受水区承受能力有限的工程,供水价格按照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和满足还贷需要制定;以社会资本投入为主的工程,收益率适当高一些。第八
4、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5年,如监管周期内工程投资、供水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提前校核调整。第九条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指导价,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等用水。农业用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指导价,鼓励具备条件的实行协商定价。非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除农业用水外的城乡供水企业用水、水力发电用水、生态用水和其他用水,其中,供城乡供水企业用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生态用水价格由供需双方参考供水成本协商确定,供水力发电用水和其他用水价格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第二章准许收
5、入的确定第十条经营者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其中,按满足运行还贷需要制定水价的工程,准许收入原则上按照补偿工程运行维护费用和贷款本息确定。第十一条准许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运行维护费和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金。准许成本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通过成本监审核定。第十二条准许收益按可计提收益的供水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一)可计提收益的供水有效资产为成本监审核定的由经营者投入且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允许计提投资回报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二)准许收益率按权益资本收益率
6、和债务资本收益率加权平均确定。计算公式为:准许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X(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X资产负债率区分社会资本投入和政府资本金注入形成的供水有效资产,分别确定权益资本收益率。社会资本投入形成的供水有效资产,权益资本收益率综合考虑工程运行状况、供水结构、下游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国家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4个百分点确定;政府资本金注入形成的供水有效资产,权益资本收益率按不超过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国家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确定。债务资本收益率参考经营者实际融资结构,如实际贷款利率高于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贷款(5年期以上)市场报价利率(LPR),按照市场报
7、价利率核定;如实际贷款利率低于市场报价利率,按照实际贷款利率加二者差额的50%核定。资产负债率参照监管周期初始年前5年经营者实际资产负债率平均值核定。首次核定价格的,以开展成本监审时的前一年度财务数据核定。第十三条税金包括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依据国家现行相关税法规定核定。第三章价格制定和调整第十四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供水业务准许收入除以计价点核定售水量确定。准许收入综合考虑农业、非农业用水状况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其中供农业用水权益资本收益率适当低一些。核定售水量为上一监管周期年平均售水量,有设计供水量的工程,上一监管周期年平均售水总量低于工程设计供水量60%的,按设计供水量的60
8、%确定。有供水力发电用水和生态用水的,相应水量予以剔除。核定农业售水量和非农业售水量按照上一监管周期年平均农业和非农业实际售水量的比例确定。新建工程在达产过程中,核定售水量按上一监管周期最末两年平均售水量且不低于设计供水量的60%确定。原有工程因上游来水、用水需求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实际售水量较多低于设计供水量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重新核定售水量,价格主管部门可参考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调整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保障工程运行维护需要。实际农业售水量超过上一监管周期核定农业售水量的部分,可适当上浮供农业用水价格。第十五条供水价格不含增值税和水资源税,增值税根据实际执行税率另行计算,水资源税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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