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种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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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种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鼓励育种创新,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保障种源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种业创新、品种管理、种子生产经营、监督管理以及扶持保障等活动。本条例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第三条本市种子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创新驱动、多元参与、绿色高效的原则,强化企业主体作用,优化
2、种业发展环境,推进种业高质量发展。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种子工作的领导,将种子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种业发展专项资金,完善种业发展扶持措施,统筹协调解决种业发展重大问题。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种子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健全种子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将种子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和种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种子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林木种子工作,其所属种子管理机构依法开展种子监督、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市场监管
3、、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种子相关工作。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种子储备制度,科学制定种子储备年度计划,确定储备的种子种类、数量、质量标准等内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自然灾害发生规律、生产用种等需要,组织开展种子储备。种子承储单位应当建立种子保管和储备档案制度按照种子储备合同做好种子收储、定期检验和更新等工作,确保储备种子的数量、质量和安全。第七条市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种质资源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利用等工作,建立种质资源档案,完善分类分级保护措施,及时更新本市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市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质资
4、源鉴定评价体系,搭建种质资源鉴定评价与基因发掘平台,组织开展种质资源精准鉴定评价。第八条市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种质资源保护需要,建立市级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和种质资源保护地,划定保护范围和界线,明确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和种质资源保护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属地责任,设立保护标志,明确保护措施和责任人员,保障种质资源安全。第九条因科研和育种需要使用本市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的,可以向种质资源保护单位提出申请。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具备提供条件的,应当提供,签署种质资源获取与利用协议,就提供种质资源的品种、数量以及用途等进行约定;不
5、具备提供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应当定期将种质资源提供和利用情况向市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确需占用的,应当经原设立机关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因工程建设、自然灾害等情况使种质资源受到威胁的,市、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性收集、保护。因工程建设引发抢救性收集、保护的,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一条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批准采集、采伐天然种质资源;(二)倾倒、堆置垃圾或者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排放废气污水;
6、(三)擅自露天采矿、挖砂、取土;(四)开垦、放牧、烧荒;(五)其他破坏种质资源及其环境的行为。第十二条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本市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工作。审定通过的,由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编号、颁发证书,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告。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本市林木良种的审(认)定工作。审(认)定通过的,由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统一登记、命名、编号,颁发林木良种证书,市林业主管部门公告。第十三条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进行登记。应当登记而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委员会,对未列入国家非主要农
7、作物品种登记目录的品种进行认定,品种选育者或者品种权人可以向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委员会申请品种认定。具体办法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四条引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通过的属于本市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弓I种者应当将弓I种的品种和区域报市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的,由市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公告。主要农作物引种者应当在拟引种区域开展不少于一年的适应性、抗病性试验,对品种的真实性、安全性和适应性负责。林木良种引种者应当在拟引种区域开展品种适应性试验,对引进品种的适应性负责。第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木良种推广。国家投资或者以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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