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规范(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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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要求第三章登记程序第四章登记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合规高效开发利用,构建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体系,规范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江苏省数据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的登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范。第三条本规范中的术语含义:(一)公共数据资源,是指本省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教育、医疗、供水
2、、供电、供气、供热、交通运输、文化旅游、体育、环境保护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数据集合,以及中央国家机关派驻本省的机关或者派出机构根据本省应用需求提供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数据集合。(二)登记主体,是指根据工作职责直接持有或管理公共数据资源的单位,以及依法依规对授权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开发运营的法人组织。(三)登记机构,是指由省和设区的市数据主管部门指定的、提供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服务的事业单位。(四)登记平台,是指支撑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全流程服务管理的信息化系统。第四条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国家
3、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标准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第五条省数据主管部门统筹负责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省大数据管理中心是省级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机构,负责建设和管理本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负责办理省级公共数据资源登记。设区的市数据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指定本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机构,并明确其职责。第二章登记要求第六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对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鼓励对未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支持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利用财政资金采购公共数据以外的数据资源,在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进行登记。第七条
4、登记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实施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执行全省统一的登记管理要求,按照行政层级和属地原则提供规范化、标准化、便利化登记服务;(二)制定数据登记、异议处理、登记结果管理等业务规则和技术规范;(三)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申请受理、形式审核、公示、赋码等业务;(四)提供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结果查询、咨询培训等服务,处置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异议;(五)建立健全数据资源登记管理责任制,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强化数据安全保护技术应用,妥善保管登记信息。第八条登记主体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确保在登记平台上注册的账号信息真实有效;(二)如实准确提供登记材料,并对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5、;(三)在申请登记前应当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对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存证,确保来源可查、加工可控。第三章登记程序第九条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应当按照申请、受理、形式审核、公示、赋码等程序开展。第十条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申请类型主要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登记主体经业务审核后,应当根据登记申请类型在登记平台提交相应的登记材料。登记主体可以自行申请登记,也可以委托他人或机构进行登记。受托办理申请的,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涉及多个主体的,可共同提出登记申请或协商一致后以单独主体提出登记申请。(一)首次登记:登记主体应当按规定提交主体信息、数据合法合规性来源、数据资源情况、存证情况、产品和服务信息、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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