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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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征集、记录、修复、查询、使用和管理,以及信用档案数据库、信息系统的建设,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信用信息),是指反映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主体在行业行为中遵法守信、履职尽责、奉献社会等情况的记录。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主体(以下简称行业信用主体),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勘察设计、房地产业、建筑业、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和运营、建材装备供应等行业从业的企业、注
2、册执业人员。企业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17)划分。第四条征集、记录和使用信用信息,应当保证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征集、记录、修复、查询和使用管理制度及信用信息行为记录范围目录、信用评价标准,并监督执行;(二)建设和管理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档案数据库;(三)建立与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本省相关主管部门之间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四)按照行业管理权限,负责相关信用信息的征集、记
3、录和使用;(五)指导下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部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第六条设区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落实执行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二)按照建立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档案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三)按照行业分级管理权限和本办法规定,负责相关信用信息的征集、记录和使用;(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第二章信用信息分类第七条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第八条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单位)基础信息和人员基础信息。企业(单位)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单位)身份信息,包括名称、
4、注册地、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二)资质资格信息,包括等级、有效期及监督检查记录等;(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的其他基本信息。注册执业人员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等;(二)资格信息,包括资格类别、等级、证号、有效期及监督检查记录信息等;(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的其他基本信息。第九条良好行为信息是指行业信用主体从事建设行业生产经营及参与建设行业其他活动时,依法依规办事,行为规范,严格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社团组织表彰、奖励、授予先进称号以及社会公益行为等信息。第十条不良行为信息是指行业信用主体
5、从事建设行业生产经营及参与建设行业其他活动时,未执行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等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等信息。第十一条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的信用行为范围目录进行记录。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全省统一标准,加强对严重失信主体的约束和联合惩戒。第十二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行业特点和管理需要,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结合应用领域开展信用评价。鼓励第三方机构利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息开展信用评价。第三章信用信息征集和记录第十三条基本信息征集和记录:(一)本省企业由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部门根据资质、资格、备案等
6、信息以及掌握的相关材料进行记录;(二)进冀企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掌握的相关材料予以记录;(三)注册执业人员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掌握的相关材料予以记录。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原记录信息的部门应当及时对变更后的内容进行核实、确认,并对原记录内容予以变更。第十四条良好行为信息征集和记录:(一)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部门给予表彰、奖励、授予称号的,在决定正式生效后15日内,由作出决定的部门记录;(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良好行为信息,由行业信用主体向同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部门申报,有关部门核实确认后予以记录。第十五条不良行为信息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级各部门通过下列渠道征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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