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委员会事务公开及矛盾调处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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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业主委员会事务公开及矛盾调处制度一、业主委员会应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主动及时向业主公开有关信息和资料。二、业主委员会应当主动向业主公布下列信息和资料(表1):(一)持续公示内容:(1)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2)物业服务合同或自行管理方案。(二)每半年至少公示一次且公示期不少于30日的内容:(1)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2)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3)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4)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情况以及停车位使用情况;(5)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规约
2、约定的其他应当向业主公示的情况和资料。(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公示且公示期不少于30日。(四)审计情况根据实际审计次数进行公布。三、书面张贴地点为甲地(小区出入口/公示宣传栏),同时在业主微信群发布。四、业主对公布的信息和资料提出异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及时予以答复。五、业主委员会应当协调处理小区物业服务人、业主、物业使用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并接受相关职能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调解活动的指导。六、业主委员会应当协调、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对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不执行业主大会会议
3、的决定等原因引发矛盾纠纷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协调业主、物业使用人履行相应义务、执行相关决定。七、对物业服务人、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报告相关职能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八、对物业服务人、业主、物业使用人反映的属于业主委员会自身的问题,要做好自我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九、业主委员会日常应通过现场接待、设立意见箱、网络载体、热线电话、上门走访等多种途径听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建议,接受咨询、监督和投诉。业主委员会的意见收集箱设在X栋X号房(业主委员会办公室)门口,业主委员会每月收集一次意见、建议。十、业主委员会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投诉等情况建立登记簿(表2),集体研究讨论并积极吸收采纳。对反映的意见、建议和存在的矛盾纠纷,能协调解决的要及时协调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分清责任、持续跟进,协助相关部门、相关责任主体加以解决;因客观条件制约,不具备解决条件的,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对于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指引通过其他途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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