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市大件垃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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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f市大件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大件垃圾管理,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sf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技术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日常生活所产生的大件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件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重量超过5千克,或者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者长度超过1米,且整体性强、需拆解处理的废旧家具、各种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等生活垃圾。对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管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大件垃圾处理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
2、城管执法主管部门是本市大件垃圾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大件垃圾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区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大件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以及大件垃圾收运、处理的组织和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大件垃圾暂存点、收集点的设置以及管理工作。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做好大件垃圾的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大件垃圾投放管理纳入物业服务行业信用管理体系。第五条大件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可依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管理,鼓励搭建网络预约收运平台,促进大件垃圾收运线上平台与线下物流实体相结合,
3、提升收运服务便民化水平。第六条各区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大件垃圾处置工作的宣传教育引导,充分利用各类线上线下宣传渠道,集中公布辖区大件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点位、预约回收方式、企业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引导企业做到服务项目和价格公开透明,为居民便利处置大件垃圾提供保障。第二章投放收集第七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结合实际需求在用地红线范围内设置大件垃圾暂存点,并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原则上居住地区、商业综合体等大件垃圾产生量较大的场所应当设置1处大件垃圾暂存点。各区人民政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依托具备条件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站设置大件垃圾收集点。原则上各社区(行政村)范围内应设置1处大件
4、垃圾收集点。第八条大件垃圾暂存点、收集点的设施及管理要求如下:(一)形式、面积和容量应满足责任区域内大件垃圾暂存(收集)需求,位置方便运输车辆接驳装卸;(二)采取划警戒线或其它适宜方式明确标示大件垃圾堆放区域,堆放区域地面应硬底化;(三)设置在开放空间的应设置与周边环境相融合的围挡,设置在露天的还应设置挡雨设施,与装修垃圾暂存点设置在同一位置的应设置物理隔断;(四)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牌,公示大件垃圾暂存点、收集点的管理单位、管理责任人及联系电话,并提示管理要求、安全注意事项。大件垃圾暂存点、收集点及周边应保持干净整洁,不得在大件垃圾暂存点、收集点随意拆解大件垃圾。第九条产生大件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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