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北川羌族自治县防灾减灾救灾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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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川羌族自治县防灾减灾救灾条例(2025年3月12日北川羌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5年3月28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灾害风险防控第三章应急准备与监测预警第四章抢险救灾与应急处置第五章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规范自然灾害的预防和救助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川羌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灾害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与
2、监测预警、抢险救灾与应急处置、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等防灾减灾救灾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危害或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事件。第三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坚持系统思维、底线思维、科学防治,全面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强化综合减灾、统筹抵御各类自然灾害。第四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体制机制。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防灾减灾救灾法律
3、法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全县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及相关制度;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监督、考核本级各成员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下设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县防汛抗旱减灾指挥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县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县消防安全指挥部、县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指挥部等专项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联合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相应灾害的防治和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日常工作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承担。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与防灾
4、减灾救灾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防灾减灾救灾所需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自治县人民政府推动设立县级防灾减灾救灾社会基金,募集资金用于支持全县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提升、抢险救灾、灾害救助与灾后恢复重建等事项。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水利、气象等主管部门(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有关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职责,并会同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处置、抢险救援、秩序维护、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等相关工作。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综合减
5、灾社区建设,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和应急演练,接收传达预报预警、转移、避灾等信息,收集上报灾情,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第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科学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幼儿园应当将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和避险逃生、自救互救技能纳入公共安全教学内容,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紧急避险和疏散逃生演练。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防灾减灾、逃生避险和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鼓励公民个人主动学习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避险自救能力。第九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灾减
6、灾救灾工作干部调休、容错纠错和尽职免责等制度措施,保护干部身心健康,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公民参加抢险救灾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秩序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其工资和福利不变,并可以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助。第十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投诉举报快速回应机制,公布投诉举报范围和方式,及时办理投诉举报事项。对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投诉举报。第十一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税收优惠、人身保险、4业务培训、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措施,促进社会力量全方位参与常态减灾、应急救援、过渡安置、恢复重建等工作。对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7、和个人,自治县人民政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第二章灾害风险防控第十二条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应当组织成员单位编制本县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负有自然灾害防治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规划要求,分别编制自然灾害防治专项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定期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建立自然灾害风险数据库,及时更新自然灾害风险核心要素信息。根据普查结果对相关自然灾害进行风险评估,组织开展相关灾种的风险区划以及自然灾害综合防治区划,明确防御灾害类型
8、、资金投入、治理项目、治理措施等事项。第十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电力、通信、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风险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第十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的特点和人口分布情况,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应急避难场所地址和相关服务信息。应急避难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第十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负有自然灾害防治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重大自然灾害风险点共同设置警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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