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温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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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2025年1月23日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5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推动全社会践行儿童友好理念,促进儿童更好成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是指通过完善儿童政策体系,优化儿童公共服务,加强儿童权利保障,拓展儿童成长空间,改善儿童发展环境,为儿童成长发展提供适宜的条件、环境和服务,切实保障其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的城市建设相关活动。第三条市、县(市
2、、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儿童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加强对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政策制定,完善实施举措,并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实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相关工作。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相关工作。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结合自身工作,积极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
3、设工作,为建设儿童友好城市提供社会支持。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多元投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通过依法捐赠、资助、项目投资和运营、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满足儿童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的发展需求。有关单位应当为社会力量参与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提供支持和便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创新投资融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儿童友好公园等重大项目建设。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新闻媒体应当倡导儿童友好理念,提高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知晓率和参与度,营造促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良好氛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儿童
4、友好城市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褒扬激励。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依托本省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整合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相关数字化应用和资源,并加强数据共享、业务协同,集成面向儿童、多跨场景的智慧化、便捷化、数字化服务。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教育、卫生健康、民政、全民健身、城市建设、产业发展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融合体现儿童友好理念要求,推进城市建设适应儿童身心发展,满足儿童服务和活动需求。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指标体系,定期测算儿童友好城市发展指数,并作为儿
5、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成效评估、政府督查等的重要依据。测算儿童友好城市发展指数,应当注重结合儿童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第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决定,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以及开展重大项目建设,涉及儿童权益的,应当开展儿童影响评价。儿童影响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中涉及儿童权益保护的内容;(二)是否符合国家、省以及本市有关儿童发展确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要求;(三)是否充分考虑儿童与成人的现实
6、差异、儿童特殊利益,落实儿童特殊、优先保护要求;(四)是否对儿童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开展儿童影响评价,起草或者实施单位应当综合开展自查、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实施后评估等方式,有效避免、纠正对儿童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内容。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儿童参与公共活动和公共事务机制,针对不同阶段儿童的身心特点和成熟程度,搭建儿童参与平台,畅通儿童意见表达渠道,提供技术、知识、资源等支持,鼓励和引导儿童力所能及参与学校、村居(社区)、社会公共等事务中涉及儿童权益事项的讨论和意见反馈,并在相关治理决策中充分考虑儿童意见和诉求。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儿童对家庭
7、建设的意见,鼓励和引导儿童参与力所能及的家庭事务,营造平等和睦的家庭环境。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婴幼儿托育服务资源布局,鼓励和支持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社会力量依法举办托育机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构建普惠多元的托育公共服务体系。支持妇幼保健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职责,为托育机构提供儿童保健、膳食营养、疾病防控等婴幼儿健康管理服务,指导托育机构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知识技能,建立良好的婴幼儿生活养育环境。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构建幼有优育、学有优教的高质量教育体系,保障学前教育优质普惠、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推动普通高级中学内涵建设和中
8、等职业学校提质培优,促进区域、城乡、校际以及各类教育均衡发展、扩优提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持续提升课堂教学质量和课后服务质量,健全教育教学评价制度;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主管部门应当持续规范校外培训行为,引导全社会树立科学理性的教育观、人才观,合理减轻儿童学业负担。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能适应校园生活的各类适龄残疾儿童在普通学校、幼儿园随班就读工作,完善资源支持体系,落实教育教学特殊关爱,促进残疾儿童更好融入社会生活。第十四条市、县(市、区)教育、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学校主体、医教协同、家校联动、学生参与,依据各自职责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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