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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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公共安全和供用电秩序,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规划、建设、生产和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职责分工】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建设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电力发展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协调、解决电力建设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规划与建设、运行和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
2、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地方派出机构按照国家规定职责负责相关电力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安全、公安、林业、园林、海洋、农业、市场监督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电力建设和保护工作,优化电力营商环境。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海底电缆建设的监督和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所辖区域内的电力建设和保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做好电力建设与保护工作。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省人民政府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和电力
3、事故灾害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电力企业和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义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电力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依法制止危害电力安全运行、供应与使用秩序的违法行为。第二章电力发展与建设第五条【电力发展规划】省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调整全省电力发展规划,并将空间性要素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全省电力发展规划和电力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并与林业、水利、给排水、铁路、公路、航道、港口、环境保护、电信、燃气、绿地系统、地下综合管廊等专项规划相协调。第六条【电力建设规划】市、县、自
4、治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电力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依法批准的电力相关规划,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制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电力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经批准的电力相关规划中的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规划需求配置、预留相应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水底电缆(含海底电缆)、综合管廊等空间资源,并做好定点定线等落实工作。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和改变。第七条【电力设施建设】电力生产企业、供电企业应当根据
5、电力建设规划,负责组织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建设,逐步满足用户的生产生活用电需求;大型发电厂和规模化储能电站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伍或应急救援队伍,保障本单位生产安全。电力设施建设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电力设施施工】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的要求,与周围已建其他设施保持安全距离。因其他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改造电力设施的,或者电力设施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妨碍其他设施的,有关单位经协商一致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迁移、改造相关设施的费用由提出迁移、改造要求的一方承担。电力线路与铁路、公路、航道相互跨(穿)越时,除因此产生的必要
6、工程建设改造、迁移和补偿费用外,各方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协商一致,擅自施工造成损害的,由擅自施工的单位承担责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时,应当充分考虑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需要。对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相关行政部门应当与电力管理部门协商解决。第九条【线路管廊】城市建成区和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具备电缆管沟、综合管廊的路段,新建线路宜优先考虑电缆形式;对已有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为地下敷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应同步配建电缆管沟或按照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同步配建综合管廊,并确保与道路建设同步实施,属地政府负责电缆管沟、地下综合管廊投资建设
7、,供电企业负责电气部分投资建设。第十条【优化审批】变电站建设工程以空间准入意见作为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和土地征收手续的依据,以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作为施工许可的依据。输变电建设工程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施工报建手续。对500千伏及以下变电站工程采取消防备案。在不改变原有管线路径、建设规模的前提下对既有管线进行更新、维护的,免于办理规划报建手续。第十一条【电力建设补偿范围】变电站、开闭所用地需要依法征收土地的,应当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改变土地权属,不实行土地征收,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
8、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占用的土地,应当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铁塔基础外露部分用地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要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根据电力建设规划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通过规划林地时,应当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需要砍伐、清除规划林地上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林地、林木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一次性经济补偿。电力建设项目获得审批、核准或备案后,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电力设施保护范围的要求,对依法需要确定的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公告。在公告明示的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突击抢种的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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