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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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第三章申请和受理第四章审定与公告第五章林木良种名称和编号第六章撤销审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程序,公开、公正、科学、效率地审(认)定林木品种,促进林木良种推广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主要林木品种审定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林木品种,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条第四款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包括品种、家系、无性系以及种子园、母树林和优良种源区种子等。第二章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
2、第四条云南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设立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本省适宜生态区域推广的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工作。第五条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制定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标准;组织审定林木品种,对通过审定的林木良种进行登记、编号、命名、颁发林木良种证书,并提请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对全省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良种繁殖、示范、推广工作提出建议。推荐本省通过审定的林木良种参加全国林木品种审定。第六条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每届任期5年,委员采取聘任制,可以连任。第七条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下设用材林组、经济林与林下经济组、生态林与能源林组
3、、竹藤组和观赏植物组等林木品种审定专业组,专业组承担相应的林木品种审定的初审工作。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专业组,根据审定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临时委员,报请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批准后聘任。临时委员的比例不得超过专业组委员总数的30%o第八条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办公室设在省林木种苗工作总站,负责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九条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由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专业组正副组长和办公室正副主任组成,负责林木品种审定的组织和审定工作。第十条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委员的权利和义务等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规定。第三章申请和受理第H条申请审定的林木品
4、种应当在国家和本省公布的主要林木目录范围内。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主要林木品种,可以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一)按照相关技术标准选择优树或优良林分建立的、并通过州市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包括种子园、母树林;(二)经科学试验证实,在一定区域内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本省分布的林木品种;(三)经科学育种程序培育出的,比本地当前主栽品种更优良的家系、无性系和品种;(四)引种试验成功的优良种源、家系、无性系和品种。第十三条选育的林木品种属于职务育种的,由选育林木品种的单位提出审定申请;属于非职务育种的,由选育林木品种的个人提出审定申请;属于协作育种
5、的,经其主要选育成员协商并签订合作协议后,由主持协作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前款所称职务育种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育种;(二)离开原单位后3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育种;(三)利用本单位的资金、仪器设备、试验场地、育种资源和其他繁殖材料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育种。除前款规定情形之外的,为非职务育种。第十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组织在本省申请林木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种子企业代理,并签订委托书。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对选育人不清,但在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
6、、性状优良的林木品种,可以直接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对选育人不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可以根据与选育人签订的协议,直接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第十六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林木品种提出审定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权的归属,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证明自己最先完成该林木品种选育的证据,提交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逾期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审定申请。第十七条引进品种申请审定时,不得违反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八条申请林木品种审定的,申请人应当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一)主要林木品种审(认)定申请书。(
7、二)林木品种选育报告。(三)林木品种特征(根、茎、叶、花、果实、种子、整株植物、试验林分)的图像资料或者图谱。(四)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五)属协作育种的,应当出具合作协议。(六)代理机构代理申请林木品种审定的,应当附代理机构与委托人签订的代理委托书。第十九条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的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并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科技术语,应当注明原文。第二十条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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