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指南:.docx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指南:.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指南:.docx(2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指南:救助对象及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一、二级、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一级、二级肢体残疾、视力一级残疾)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办理程序:申请人到所在乡(镇)街道民政部门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入户调查核实;在所在村公示;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核、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分散特困供养特困对象的特困资金通过省“一卡通”系统,每月10日前发放至特困对象社会保障卡中,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的供养资金每月拨付至养老机构。1、申请及受理: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
2、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社保卡复印件,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2、审核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对拟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对确认的特困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其建立完善的救助供养档案,将经调查核实后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名单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市民政部门备案。3、特困供养资金发放: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特困资金通过省“一卡通”系统,每月10日前由代发银行直接拨付至特困人员个人社会保障卡中,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金每月拨付至养老机构集体账户。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特困 人员 救助 供养 办事 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