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服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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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03.080.99CCSA12B33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13982024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服务规范SpecificationforbeneficialcommerciaIsuppIementarymedicaIinsuranceservices2025-01-14实施2024-12-14发布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标准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标准起草单位:台州市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医疗保障事业管理
2、中心、浙江省质量科学研究院、杭州市医疗保障局、丽水而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路桥区医疗保障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鸿绯、郑玲、秦玉峰、方轶、刘文英、董晓燕、徐成腾、邵志武、陈迅楠、胥妮燕、谢林、杨琼鸳、阮卓一、黄丽峰、朱爱民、刘建飞、郑忠财、吴晓、安然。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服务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参保服务、理赔服务、客户服务、服务保障、评价与改进。本标准适用于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服务。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
3、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17242投诉处理指南GB/T19038顾客满意测评模型和方法指南GB/T19039顾客满意测评通则GB/T31599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GB/T43568保险消费投诉处理规范JR/T0147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服务数据交换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beneficialcommerciaIsuppIementarymedicaIinsurance也称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
4、保险,指由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商业保险公司商业运作、与基本医保衔接的地方定制型补充医疗保险。3.2集中参保期centraIizedinsuranceperiod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及其他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均可以缴纳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期限。3.3非集中参保期non-centraIizedinsuranceperiod指仅向新生儿、复员退役军人、困难群众等特殊人员及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认可的中途参保人员,开放缴纳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期限。4参保服务4.1参保申请1.1.1 集中参保期内,不设置性别、年龄、健康状况、既往病史、职业类型、户籍等前置条件,浙江省全体基本医疗保险参保
5、人员可自主申请参加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1.1.2 非集中参保期,己经参加浙江省全体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复员退役军人、困难群众等特殊人员及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认可的中途参保人员可同步参保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1.1.3 宜根据各地市政府相关部门指导建议或要求,开放允许辖区内的“新市民”参加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注:“新市民”指具有各统筹区当地户籍的人员,或持有在各统筹区申领的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连续满一定时间的人员。4. 2参保方式5. 2.1个人参保方式应建立线上参保服务系统和渠道,并提供线下参保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参保方式:a)微信公众号预约;b) “支付宝”APP办理;c) “浙里办
6、APP办理;d)商业保险公司推广二维码办理;e)商业保险公司营业网点办理。4.2.2集体参保方式应建立集体参保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参保方式:a)微信公众号团单预约;b)咨询服务热线登记预约;c)商业保险公司推广联系人预约;d)商业保险公司营业网点办理。4.3资格审核4.3.1应发起参保资格校验,通过参保服务系统与智慧医保系统数据交互,审核确定参保人为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符合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参保资格。4.3.2应在“新市民”无法通过参保服务系统与智慧医保系统数据交互进行参保资格校验时,应为“新市民”提供相应的服务途径,参保时可实行承诺制。4.4保费缴纳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惠民型
7、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方式:a)现金;b)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支付方式;c)职工医保个人账户(限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缴费);d)集体资金;e)政府财政资金;f)社会团体资助资金;g)数字人民币。4.5退保退费1.1.1 5.1集中参保期内,若参保人申请退保的,宜通过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提供在线退保服务,应全额退回保费,保费宜原路退回。1.1.2 非集中参保期,若参保人申请退费的,宜安排营业网点受理退费申请,应按照保险保障期间未满期净保费退回。1.1.3 参保人申请退保退费时若已享受报销待遇的,按保险合同约定处理。1.1.4 “新市民”经参保资格校验,对不符合参保条件的,通过系统撤单作退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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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惠民 商业 补充 医疗保险 服务 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