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18号2011.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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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18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一次部务会议于2011年3月2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主题词:环保法规放射性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场所安全和防护第三章人员安全和防护第四章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应急报告与处理第七章豁免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2、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人员的安全和防护,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管理以及豁免管理等相关活动。第三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场所安全和防护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3、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放射源上能够设置放射性标识的,应当一并设置。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或者显示危险信号。素、射线装置台账;(五)场所辐射环境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及监测数据;(六)辐射事故及应急响应情况;(七)核技术利用项目新建、改建
4、、扩建和退役情况;(八)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其整改情况;(九)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落实情况。年度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整改。第十三条使用I类、II类、In类放射源的场所,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以下简称基本标准)确定的甲级、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使用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应当依法实施退役。依照前款规定实施退役的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实施退役前完成下列工作:(一)将有使用价值的放射源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转让;(二)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
5、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第十四条依法实施退役的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实施退役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退役。第十五条退役工作完成后六十日内,依法实施退役的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向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退役核技术利用项目终态验收,并提交退役项目辐射环境终态监测报告或者监测表。依法实施退役的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自终态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第十六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在依法被撤销、依法解散、依法破产或者
6、因其他原因终止前,应当确保环境辐射安全,妥善实施辐射工作场所或者设备的退役,并承担退役完成前所有的安全责任。第三章人员安全和防护第十七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审定的辐射安全培训和考试大纲,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操作人员以及辐射防护负责人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第十八条辐射安全培训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三个级别。从事下列活动的辐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中级或者高级辐射安全培训I:(一)生产、销售、使用I类放射源的;(二)在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操作放射性同位素的;(三)使用I类射线装置的;(四)使用伽玛射线移动探伤
7、设备的。从事前款所列活动单位的辐射防护负责人,以及从事前款所列装置、设备和场所设计、安装、调试、倒源、维修以及其他与辐射安全相关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应当接受中级或者高级辐射安全培训。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辐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初级辐射安全培训。第十九条从事辐射安全培训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并有专职培训管理人员;(二)有常用的辐射监测设备;(三)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实践场地与设施;第二十一条从事辐射安全培训的单位负责对参加辐射安全培训的人员进行考核,并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格式由环境保护部规定。取得高级别辐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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