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冲突申报控制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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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了使常州依得乐服饰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员工正确处理工作中发生的利益冲突、防止不正当利益的获取,预防舞弊的发生,制定本办法。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1. 3.约束对象本办法用于规范利益冲突的定义,利益冲突申报与处理工作流程等。1.4. 术语定义1.5. 1.利益冲突本办法所称“利益冲突”,是指当员工履行公司(含分支机构)职务所代表的公司利益与其自身的个人利益之间存在冲突。以下列举的是一些常见的存在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情形:员工或员工关联人拥有其他公司的权益。持有与公司存在竞争的公司的任何权益(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5%的权益的
2、投资除外);持有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的任何权益(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5%的权益的投资除外)。员工或员工关联人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向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个人或机构(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提供贷款、为其担保贷款、从其获得贷款或在其协助下获得贷款(但与金融机构的正常借贷除外);与公司共同设立企业;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或促成任何关联人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销售商品、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资产或设备、提供资金(含实物形式)、共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签署许可协议、赠与或达成任何非货币交易,
3、促使员工本人或关联人成为公司的客户、代理商、经销商、供应商或达成其他任何交易关系。与公司竞争方之间存在聘任关系或活动。员工同时受聘于公司的竞争方,或与公司的竞争方发生任何方式的关联(包括以咨询、顾问、志愿者或其他类似身份从事的活动),以及从事其他可合理预期能增进竞争方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成为该竞争方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在受聘于公司期间,员工或员工关联人销售任何对公司现有或潜在商业活动构成竞争的产品,或提供任何对公司现有或潜在商业活动构成竞争的服务。1.4.2.员工关联人本办法所称“员工关联人”一般指员工的近亲属: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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