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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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防范化解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风险,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推动养老服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民政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9号),以及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1)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的预收费,是指养老机构提前向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收取一定额度费用,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按照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养老服务的行为。
2、第三条(基本原则)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坚持规范发展、风险防范、社会共治的原则,采取信息共享和分类监管等措施,建立健全长效监管和服务机制,促进和引导养老服务市场有序发展。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区相关部门按照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等明确的职责分工,结合养老服务预收费监管要求,落实具体监管工作。民政部门要依法规范、监督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牵头做好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民政等部门健全完善养老机构收费政策,规范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制定要求等。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与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在沪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建立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资
3、金异常流动情况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负责协调、指导商业银行依规为养老机构、公证机构开立预收费相关专用存款账户提供便利。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养老机构价格行为的抽查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养老机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公安机关加强与民政、人民银行、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的协同配合,依法打击养老机构以预收费为名实施的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第二章预收费基本规则第五条(收费规则)养老机构相关收费应符合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床位费、照料护理费原则上采用当月收取费用的方式。第六条(预收费限额)养老机构一次性预收取的床位费、照
4、料护理费、膳食费等养老服务费最多不超过3个月。鼓励养老机构根据预收养老服务费的月份数,提供相应的折扣优惠。养老机构收取的为老年人就医等应急需要、偿还拖欠费用、赔偿财物损失等作担保的押金,不得超过单个老年人月床位费的4倍。养老机构原则上不收取会员费(即以“会员卡”“贵宾卡”等形式收取的,用于老年人获得服务资格、使用设施设备、享受服务优惠等的费用)。第七条(预收费公示)养老机构采用预收费的,应当在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预收费项目、标准等信息,并向所在区民政局报送。第八条(协议管理)养老机构应当充分保障老年人及其代理人知情权和选择权,真实、准确说明预收费收取、使用等相关信息,告知可能存在的
5、风险,并在服务合同中明确预收费的项目、标准、管理方式、退费条件及方式、违约责任、争端解决方式和合同期限等。养老机构不得利用格式条款设定不合理的退费限制、排除或者限制老年人权利、加重老年人责任、减轻或者免除养老机构责任。养老机构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诱导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交纳预收费。第九条(退费要求)对符合服务合同约定退费条件的预收费用,养老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退费,不得拒绝、拖延。老年人尚未入住机构接受服务,提出解除服务合同的,养老机构应当及时退还预收费用。老年人已经入住机构接受服务,提出解除合同的,养老机构应按实际入住天数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
6、,原则上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剩余费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养老机构因停业、歇业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醒目位置发布经营状况变化提醒,及时退还剩余费用,妥善解决后续服务问题,依法承担经营主体责任。第三章预收费管理要求第十条(预收费管理)养老机构预收费应当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养老机构预收取的押金实行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和风险保证金等方式管理,全部及时存入存管的专用存款账户。养老机构预收取的养老服务费应当全部及时存入其基本存款账户。鼓励养老机构将预收取的养老服务费实行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设立单独的专用存款账户。市民政局会同金融监管部门,综合资信状况、服务水平、风控
7、能力、人力资源等因素确定可以承接第三方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名单,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预收费银行存管)因预收费实行银行存管的养老机构,应当从本市公布的可承接业务的商业银行名单中,自主选择一家符合监管要求的存管银行,与所在区民政局、存管银行签订三方存管协议,开设专用存款账户,并及时将存管银行名称、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存管协议等事项书面报所在区民政局。存管协议一般应包括账户开立时限、资金存入方式、存管资金具体管理模式、异常情况及相应处置措施、存管终止情况等内容,并应根据预收费基本规则,明确相关资金使用安排。市民政局制定存管协议示范文本供养老机构、区民政局和存管银行参照使用。对于采用银行存管的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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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 机构 预收 监管 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