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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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便利跨国公司开展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跨国公司是以资本联结为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联合体。主办企业,是指取得跨国公司授权履行主体业务备案、实施、数据报送、情况反馈等职责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家境内成员企业。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其从事跨境资金交易应遵守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成员企业,是指跨国公司内部相互直接或间接持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家境内外公司。分公司以及与主办企业
2、无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但属同一母公司控股的兄弟公司可视同为成员企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除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房地产企业不得作为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参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以下简称资金池业务),是指跨国公司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本外币资金,开展资金归集和余缺调剂、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第四条跨国公司可以选择主办企业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以下简称北京市分局)辖内符合条件的一家或多家银行作为办理资金池业务的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第二章业务备案及变更第五条满足以下条件的
3、跨国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选择一家境内成员企业作为主办企业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资金,开展资金池业务:(一)具备真实业务需求;(二)具有完善的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三)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四)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70亿元人民币;境内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且境外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等值20亿元人民币;(五)近两年无重大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两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跨境收付业务违规行为);(六)主办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如为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4、。主办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B、C类,所在地外汇分局将通知跨国公司变更主办企业并重新提交申请材料;其他成员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B、C类,主办企业应终止其业务,并参照第九条、第十条进行成员企业变更;(七)境内外成员企业家数合计不得少于3家。境外成员企业如为境内企业投资设立,应符合国内相关主管部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第六条具备国际结算能力且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可以作为跨国公司办理资金池业务的合作银行,并应满足以下条件:(一)近两年执行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B类(含)以上;(二)近两年开展跨境收付及结售汇业务无重大违法违规行
5、为;(三)有完善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内控制度和措施,近三年无重大的反洗钱行政处罚记录;(四)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合作银行在持续经营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仅能为原客户办理原有类别业务。第七条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应通过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分局向北京市分局申请办理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可由主办企业作为申请人提交,也可由主办企业作为申请人委托一家合作银行代为提交,包括:(一)基本材料L申请书(包括跨国公司及主办企业基本情况、拟开展的业务种类、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境内外全部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情况、近两年跨境收付业务违法违规情况、成员企业名单、主办企业及成员
6、企业股权结构情况及货物贸易企业分类情况、境内企业投资设立的境外成员企业境外投资合规情况、拟选择的合作银行情况、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管理及其系统建设情况等);2 .跨国公司对主办企业开展资金池业务的授权书,主办企业与成员企业签订的资金池业务协议或跨国公司出具的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且各方均同意的证明材料;3 .主办企业与合作银行共同签署的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1);4 .主办企业及境内成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5 .境外成员企业注册文件(若注册文件为非中文,则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6 .金融业务许可证及经营范围批准文件(仅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需提供);7 .主办企业委托合作银
7、行办理委托授权书(如有)。以上第2项材料应加盖跨国公司公章,其余材料均应加盖主办企业公章。(二)专项材料1 .外债额度集中管理。主办企业申请集中外债额度业务登记,除应提供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专项材料:申请书中应列表说明参加外债额度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每家境内成员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状况、拟集中外债额度,并提供贡献外债额度成员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2 .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主办企业申请集中境外放款额度业务登记,除应提供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专项材料:申请书中应列表说明参加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
8、每家境内成员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状况、拟集中境外放款额度,并提供贡献境外放款额度成员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3 .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主办企业申请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登记,除应提供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专项材料:申请书中应列表说明参与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以上专项材料均应加盖主办企业公章。(三)如前述基本材料和专项材料存在不清晰不准确情况需要对其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所在地外汇分局可以要求完善申请材料或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第八条北京市分局应按照相关规定,在收到完整的资金池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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