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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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水上搜寻救助工作,及时、有效应对水上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海上搜寻救助责任区域以及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搜寻救助及其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水上搜寻救助(以下简称水上搜救),是指船舶、水上设施、航空器及人员在水上遇险,以及从事水上水下作业或者其他涉水活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水域环境污染时,政府设立的水(海)上
2、搜救中心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搜救中心)组织、协调、指挥搜救力量,搜救遇险人员,控制、减少水域环境污染的活动。第三条【基本原则】水上搜救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群结合、就近快速、科学施救的原则。第四条【搜救的权利义务】水上遇险人员依法享有获得生命救助的权利,负有配合水上搜救的义务。生命救助优先于环境救助和财产救助。第五条【新技术、新装备研发和应用】本省鼓励、支持无人船艇、无人机、水面自主平台、水上智能救生装备等水上搜救新技术、新装备的研发和应用,推动水上应急搜救的数字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提高水上搜救能力。第六条【宣传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搜救中心
3、应当加强水上安全和应急救助的宣传教育,普及水上避险自救知识,增强公众水上安全意识,提高水上避险求生能力。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水上搜救法律法规、水上险情预防及应急知识、水上避险救助知识、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等公益宣传,弘扬生命至上、团结互助的精神。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七条【政府职责】省、地级以上市以及沿海或者内河通航水域的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上搜救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水上搜救体系,加强水上搜救能力建设,将水上搜救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水上搜救相关工作。第八条【搜救中心及办公室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4、应当设立搜救中心。不设区的地级市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搜救中心。搜救中心负责责任区域内水上搜救行动的组织、协调、指挥,承担编制和修订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组织水上搜救演练,实施搜救奖励,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并接受上级搜救中心的指导。搜救中心下设办公室,由同级海事管理机构或者政府指定的机构承担,负责组织开展水上搜救应急值班、相关业务培训I、水上搜救合作及其他日常事务。第九条【搜救责任区】地级以上市的水上搜救责任区域由省搜救中心提出划定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国家海上搜救中心备案。第十条【搜救中心成员单位职责】搜救中心成员单位由本级人民政
5、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组成。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相应的水上搜救职责:(一)海事部门、航海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力量、相关船舶参与水上搜救行动,承担无线电应急值守,发布有关水上搜救的航行警告,保障水上应急通信,必要时依法进行水上交通管制。(二)公安部门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与水上搜救行动,负责维护相关水域现场治安秩序、陆上交通管制,负责组织道路交通、陆上人员落水等陆源性水上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水上报警信息接警转警,负责提供出入境便捷服务,负责外籍人员遣返/办助提供海上应急定位,协助核查有关人员身份信息,配合做好失踪、遇难人员相关善后处理工作。(三)农业农村、海洋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组织本
6、系统力量及协调组织渔业船舶参与水上搜救行动,跟进处置渔业船舶险情及报警信息,协调做好渔船渔民的善后处理工作,负责提供渔船的详细资料,为本系统水上搜救力量和遇险渔业船舶提供通信和其他必要的技术支持。(四)民政部门负责协调做好获救人员临时救助,配合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理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水上搜救行动中伤残、牺牲救援人员的优待抚恤工作。(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用于水上搜救的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协调港口、公路及其他交通资源参加水上搜救行动。(六)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开展水上搜救行动,配合做好获救人员临时安置、基本生活救助、水上危险品事故处置工作,协调本系统船艇、飞机和相关应急物
7、资、专家等应急资源参与水上搜救行动。(七)消防救援机构协助处置船舶、水上设施火灾,提供消防装备和技术支持。(八)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力量做好水上搜救伤病员紧急医学救援、远程医疗指导等医疗保障工作。(九)水利部门负责水情监测预警,负责提供水上搜救所需水情信息,负责协调上下游水利枢纽调节江河水位和流量,组织本系统力量参与水上搜救行动。(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水上险情事故造财境污染的生态环境应急监测,指导协调相关环境应急处置工作。(十一)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负责提供本级水上搜救工作的经费保障。(十二)港澳台事务部门负责水上搜救中涉港澳台事宜的政策指导和协调,配合做好港澳台遇险人员的善
8、后处置工作。(十三)气象部门负责提供相关水域日常天气预报,热带气旋、寒潮大风等恶劣天气预警预报,以及水上搜救所需的相关气象信息。(十四)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在省搜救中心协调下,具体执行水上搜救任务。(十五)交通运输部广州打捞局负责实施抢险打捞,以及省搜救中心协调的其他水上险情应急处置行动。(十六)民航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民用航空器的水上遇险信息和搜救技术支持,参加水上遇险民用航空器的搜救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搜救飞机的协调和飞行安全保障工作;协调解决境外飞机入境参与搜救加油以及停放保障等工作。(十七)自然资源部南海局负责提供相关海洋环境预报,发布海洋灾害预警信息,提供海上遇险物标漂移路径预测,组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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