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深化行政诉讼法律援助试点的实施意见(.docx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深化行政诉讼法律援助试点的实施意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深化行政诉讼法律援助试点的实施意见(.docx(5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深化行政诉讼法律援助试点的实施意见(苏司通(2023)4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各设区市、县(市、区)司法局:2020年8月,省法院、省司法厅印发了关于开展行政诉讼法律援助试点的通知(苏司通(2020)24号)。各试点地区根据部署要求,扩大行政诉讼法律援助范围,创新工作模式,健全衔接机制,加强律师资源调配及工作保障,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为进一步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健全行政诉讼与法律援助对接机制,助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
2、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司法部全面深化司法行政改革纲要(2018-2022年)等有关工作要求,就深化行政诉讼法律援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为困难群众提供有效法律援助等系列指示精神。积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进一步扩大行政诉讼法律援助覆盖面,依法调动纠纷解决资源,提高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工作的力度和效果,不断提升风险隐患防范化解能力,实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二)主要目标。从2023年2月起,将行政诉讼法律援助试点地区扩大到全省。前期开展试点的设区市认真总结
3、经验,进一步深化试点工作,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其他地区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力争经过三至五年的改革试点,行政诉讼法律援助覆盖面明显扩大,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得到有效保护,法律援助服务能力明显增强,行政审判质效全面提升,行政争议化解率显著提高,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有力助推法治政府建设。二、明确行政诉讼法律援助范围试点地区要有序扩大行政法律援助范围,将涉及食品药品、环境资源、土地房屋、劳动保障、城乡规划等与民生紧密相关事项纳入行政诉讼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对诉讼实施能力较差且其诉讼请求具有一定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或者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没有委托代理律师的,根据其需求及时提供法律援助。
4、试点地区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结合有关规定和本地实际,确定行政诉讼法律援助具体范围。对明显属于滥用诉讼权利、明显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以及其他不适宜给予法律援助的案件当事人,不予法律援助。三、建立健全工作衔接机制(一)参与诉前调解、和解机制。强化行政诉讼法律援助申请告知指引,全省各级法院立案庭对于行政诉讼法规定可以调解、当事人要求和解、通过和解方式处理更有利于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的案件,主动引导前来起诉的行政案件当事人开展调解、和解工作;对于符合行政诉讼法律援助试点范围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引导当事人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援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参与诉前调解、和解的,要围绕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充
5、分发挥专业优势和沟通作用。诉前调解、和解相关材料能够体现法援律师参与案件办理过程和实际效果的,可以纳入法律援助案件统计范围。(二)人民法院初审引导机制。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行政庭在收到案件后及时进行初步审查。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符合条件、可以给予法律援助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向其发送行政案件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并同时向法律援助机构发送建议给予法律援助函,当事人凭告知书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后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函告人民法院;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函告时一并说明有关情况。(三)法律援助资源统筹机制。设区市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结合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的实际,在全市范围内选拔具有相应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江苏省 高级人民法院 司法厅 关于 深化 行政诉讼 法律援助 试点 实施 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