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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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
2、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资产转让行为(含非金融国有企业对外出借资金形成的债权,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行为涉及的资产转让除外;(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资产租赁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租赁)。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
3、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与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
4、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其中,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全县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应予以积极支持、配合。第七条国家出资企业制定本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内部管理制度,负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第二章审批权限第八条国家出资企业因产权转让或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国家出资企业在审批权限范围内决定其子企业的产权转让、增资和资产转让事项。其中,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
5、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不得因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失去国有资本控股地位。以下情形可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一)企业产权、资产在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之间转让的;(二)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全资子企业增资的;(三)控股子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第十条其他情形的产权转让、增资、重大资产转让等国有资产交易事项,由国家出资企业董事会内部决策后,履行“报告一报批一报备”程序。(一)年初报告。每年年初,国家出
6、资企业应向县人民政府专题报告国有资产交易工作上一年度开展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应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按程序实施。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的报告同时报送至县国资委、县审计局。在国有资产交易事项具体实施前,履行i事一报审批程序。(二)调整报批。年中,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资产交易事项,由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按程序办理;由国家出资企业临时动议的国有资产交易事项,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批,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按程序实施。(三)年中报备。年中实施时,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逐项向县国资委、县审计局书面报备上一季度国有资产交易事项的实施情况。(四)抓好落实。县国资委、县审计局对国家出资企业书面报备
7、的国有资产交易事项开展情况抓好督促、落实工作。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资产包括:土地、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账面原值或评估值在1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债权;资产账面原值或评估值在1000万元以上(县直部门、乡镇所属企业1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占企业除土地、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之外的固定资产原值5%以上(不含本数)的生产线、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电子设备等其他资产;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及管理系统软件等无形资产。企业正常销售的产成品、半成品、商品和副产品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资产。第十一条国家出资企业资产转让(存量安置房除外)中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国家出资企业应到
8、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办理相关审批程序。第十二条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在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除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合理持股比例管理及证券监管等有关规定外,应制定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在经批准的减持计划范围内自行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子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由县国资委根据国家和省市县国资监管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确定。第三章企业产权转让第十四条产权转让应当由转让方按照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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