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预收资金监管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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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预收资金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维护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市场环境,保障学驾人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双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和本市规范预付式消费领域资金监管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采用预收费方式招收学驾人超IOO人或累计预收资金金额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第三条【概念解释】本办法所称预
2、收费方式是指驾培机构向学驾人预先收取培训服务费用,学驾人在该机构兑付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的一种收费方式。预收资金是指驾培机构预先向学驾人收取的培训服务费用。第四条【信息公示】驾培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网站等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驾人明示。收费内容与培训安排应当协同一致。第五条【签订合同】驾培机构应当与学驾人签订培训服务合同(含电子合同),合同应当符合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可参照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驾培机构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告知学驾人订立合同的步骤、培训项目、收费标准、退费、违
3、约责任和合同解除、争议解决等事项,并保证学驾人能够便利、完整、充分阅览,重点提示涉及学驾人权利和义务的内容,严禁通过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等方式侵害学驾人合法权益。第六条【收费方式】驾培机构应当将以下两种收费方式明确告知学驾人,供学驾人自主选择:一是计时培训计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的即期交易收费方式,鼓励驾培机构采用即期交易收费方式;二是预先收取培训服务费用的预收费方式。第七条【账户管理】采用预收费方式的驾培机构应当自主选择1家北京辖内商业银行作为预收资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签订预收资金存管服务协议,开设1个驾培机构预收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存管专用账户),全部预收资金缴付至存管专用账
4、户。驾培机构主体与预收费主体应当一致,不得使用存管专用账户外的其他账户预收费。驾培机构应当在开设存管专用账户5个工作日内,将开设信息、预收资金存管服务协议向所在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后于5个工作日内作变更。第八条【资金存管】驾培机构预收资金的40%作为存管资金纳入资金监管,近三年质量信誉等级均为AAA级的驾培机构,资金存管比例可调整为30%o资金存管比例根据驾培机构质量信誉等级和信用评价等级动态调整,每周期的实施开始时间为上一年度质量信誉等级和信用评价等级公布后,由市区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并公示,每周期调整比例不超过5%o质量信誉等级为AAA且信用评价等级为A+的驾培机构
5、,或质量信誉等级和信用评价等级均高于上一周期的驾培机构,该周期减少5%的存管比例;质量信誉等级为B或信用评价等级为C的驾培机构,或质量信誉等级和信用评价等级中有低于上一周期的驾培机构,该周期提高5%的存管比例。资金存管比例最低为10%,最高为100%o资金存管比例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要求及工作需要适时进行动态调整。第九条【资金划拨】学驾人如选择预收费方式,在与驾培机构签订合同后,将预收资金直接缴付至驾培机构的存管专用账户。学驾人选择现金支付的,驾培机构应当于1个工作日内将现金存入存管专用账户,并将相应交易信息报送至存管银行。存管银行应当于预收资金进入存管专用账户后1个工作日内,将存管资金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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