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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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加去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保障农村集体土地财产权益,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一条入市范围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和建制镇的开发边界以外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纳入交易范围。工业用地原则上用于保障农副产品加工及相关产业项
2、目;商业用地可用于保障商务金融、娱乐康养、乡村酒店、特色民宿、乡村旅游等项目;但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不得分割销售。第二条入市主体(一)属于村集体所有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行使土地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由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行使土地所有权;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土地所有权;(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原则上由代表其行使所有权的村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三)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作为入市的实施主体;尚未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委托所在地村民委员会
3、实施入市,并就委托事项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O第三条入市地块(一)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中介机构对拟入市地块进行勘测定界,并出具地块勘测定界图;(二)入市地块应当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无权属争议,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且依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三)宗地上的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权属明晰,未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权利;(四)入市地块权属须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出具意见,或在地块勘测定界图上签署意见并盖章确认;(五)拟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所有权人与承包经营权人、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协议或调剂相应的土地,并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将相关资料报区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
4、注销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证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六)对现状为农用地、未利用地,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依法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手续,落实农民有关安置补偿、青苗补偿等保障,并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的。(七)用地性质和年限1、工矿、仓储用地50年;2、商服、旅游等用地40年;3、其他经营性用途的教育、卫生、养老等用地50年。第四条入市初审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对拟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事项,应当书面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初审意见,并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一)区发改委审核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二)区生态环境分局审核是否符合生态环
5、境保护标准要求;(三)区住建局审核是否具备必要的通路、通水、通电、土地平整等开发建设条件;(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和确认土地所有权,并出具规划条件。第五条入市规划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将拟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具体情况书面报告区人民政府,相关事项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交区规划管理委员会研究,审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态环境保护、土地使用标准、国土空间规划或城乡规划等要求,经区规委会研究通过后,在1096平方公里范围内的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报市局、由市局出具规划条件和用地红线图,在1096平方公里范围以外的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规划条件和用地红线图,按土地出让程序公开
6、入市交易。第六条地价评估(一)按同地同价原则,拟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价参照所在行政区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标准或按市辖区(不含叶集区)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进行评估;(二)出让地价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并出具土地估价报告。第七条民主决策入市决议、方案、授权委托、资金使用、收益分配等入市事项,入市主体应当履行本集体内部民主决策程序。入市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确定,形成入市决议,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出具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决议,并签字盖章确认。经乡镇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入市决议,需提交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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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关于 集体 经营 建设 用地 入市 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