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时代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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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新时代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规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操作流程,厘清审批和监管的职责,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适用本规程。第三条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动态更新。第二章事项分类及工作流程第四条原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在事项划转时书面告知区行政审批局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依据、适用对象、权限内容、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特殊环节(含中介服务)、办理流程、办结时限等内容。区行政审批局依据原行政许可部门的告知内容制定并公开办事指南。第五条区行政审批局是相对集中
2、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部门。申请人向区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六条区行政审批局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根据是否需要开展实质性审查分别作出处理:第七条(一)审批事项有明确的许可标准,且不需要实质性审查的事项。由区行政审批局对申请材料形式审查,作出许可决定。第八条(二)审批事项专业性强,需要开展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勘查、技术检测、组织听证等实质性审查的事项。由区行政审批局将申请材料交专家组评审,实施实质性审查。区行政审批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核,作出许可决定。第九条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划转时根据原行政许可部门告知的办事流程、特殊环节等流程,明确事项是否需要实质
3、性审查。遇政策调整,分类改变的,原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区行政审批局。第十条相对集中行政许可证件原则上应加盖区行政审批局公章。特殊情况的,经区政府批准,可使用原行政许可部门公章。第三章专家评审第十一条相对集中行政审批事项的原行政许可部门应当成立专家组。专家组由3-4名专家组成,组长为原行政许可部门主要领导,组员为分管领导及有关科室工作人员。第十二条原行政许可部门应填写专家组备案表加盖公章后在区行政审批局备案。如专家组成员变动,应当及时通知区行政审批局并重新备案。第十三条专家评审采取书面函审方式。区行政审批局将与评审有关的材料送达评审专家组负责人,评审专家组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在限定工
4、作时限内出具明确的评审意见并填写专家组评审意见表。第十四条专家组评审意见表应当有专家组组长及参加评审人员的签名。专家组出具的评审意见是区行政审批局审批行政许可的依据。专家组组长对评审意见负责。第十五条实质性审查中产生的现场勘查、技术论证、检验检测等相关审查材料,应当作为专家组评审意见表的附件,随专家组评审意见表一并交由区行政审批局归档。第十六条专家组对区行政审批局交给的评市材料有保密义务,严禁泄露评审内容及评审材料所涉个人信息。第四章证照及档案管理第十七条许可事项的制式证照和样本由原行政许可部门的上级部门提供的,原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协助申领。规定统一式样,可以自行印制的,由区行政审批局印制。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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