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女性平等就业权保护的对策(论文)》88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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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女性平等就业权保护的对策1.1.选题的背景11.2文献综述2第2款女性平等就业权保护现状42.1 平等就业权的概念42.2 女性平等就业权俣护立法现状423女性就业平等权保护司法现状52.4 女性就业平等权保护执法现状6第3章女性平等就业权保护的域外经验73.1 女性平等就业权俣沪域外经验总结7第4章完善女性平等就业权保护的对策103.2 完善就业促迸法103.3 举证贡任的分配103.4 司法救济的合理性I1.3.5 建立统一的行政主管机沟I1.结论11第1章导论1.1.选题的背景我国近年来经济的发展圈不来企业公司的经营与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的驱使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但劳动者在财力和信
2、息获取方面天然相对弱势.为了平街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我国出台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存续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之间平等就业权与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问题越来越突出,尤其是女性就业陵视现聂,所以需要从立法司法和执法角度,通过法律的建构保护女性的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体系.规制用人单位实施性别歧视的行为1.2文献综述性别就业歧视仍是我国在平等就业权建设方面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立法层面我国目前现存的对于反女性就业歧视的法律法规多为宣示性法规,欠缺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司法对于就业政视的救济功麋薄弱,如何借鉴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经验层面完善我国就业市场上对于女性平等就业权的保护机制,是我们这篇文萤要讨论的问题
3、C(一)我国平等就业权保护的现状王理万指出法院目前的审查模式大方向上主要从三个角度考察:价值.事实以及客观现实因素。I潘宇吴表述了国内目前普遍的就业歧视现象包括:女性获得的就业机会更少,男女的退休年龄不一,以及男女同工同酬难以普及。主要问旗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于实施歧视行为的用人单位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二是惩罚措施缺乏现实可操作性;三是行政执法机构的不明确;四是司法救济途径的缺失。2忘远指出我国对于女性平等就业权的俣护存在的法律缺陷有:专门立法的欠缺,实施歧视行为的用人单位的法律贡任不明所以他认为应当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明确用人单位实施歧视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3(二)国外有
4、关平等就业权保护的经险借鉴郝红梅介绍了欧盥关于平等就业权的保护:包括通过特定领域发布指令的方式完善立法体系并且涵盖就业的各个环节。对于平等就业权的保护有专门的执法机构,立法赋予其有权采取特定的措赧并且欧密对于成员国关于反就业歧视的情况给予有效的监督。1贺东山介绍了一系列的欧盏反歧视指令以及他们具体的禁止性歧视的范围以及明确的抗辩事由。一是立法上禁止歧视的范围不断扩大.另一方面也覆盖了各个就业环节。,谢增指出美国联邦法律禁止岐视的事由包括宗教、国别、种族、年龄等,并且很多州立法中禁止就业陵视的范围扩大到婚育情况、性取向以及政治面貌。6()完善我国对女性平等就业权保护的建议陈璐认为应当完善相关的法
5、律制度.在立法上明确就业歧视的范围和判断标王理万,就业性别经秘窠件的司法审杳基准币构:,.妇女研究论丛2019年第2期,第55页.iftjW:女性就业歧视的法律分析,南通大学学报I什公科学版)2010年第4期.第52贝.,ffi:论女性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护,.H法制博2018年第6期,第222页.加红梅:陵奥对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障P.!&社会学2012年第5期,第88页,究尔山I我国反就业歧视亚法的挑关及完善路径以英国(欧盟)反就业歧视法律规制的环节和依据为卷,tt法学杂忐2015年第109.第69页,谢Jfi挚3,英国反就业歧视法与我国立法之完驿.我法学杂志2魄年第5期.第M页.准、合理差别
6、对待的抗辩事由、举证贡任等;也应当扩大对于女性平等就业权的保护范围.将建立劳动关系之前和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发生的歧视现象也纳入到法律的保护中来。同时明确用工单位的责任,对于违法行为予以规制和处费。7王昭袭认为就业歧视的判断标准可以有以下几个去现:同等条件下实施区别对待;差别待遇的原因与工作无关;这种区别对待是没有原因的。她认为我国目前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中的问题包括立法语言过于原则化,反就业岐视立法的适用范用狭窄,法律救济途往欠缺。8(四)总结通过上述又献观点的梳理,我认为我国反就业歧视的完善路径可以从如下几点去讨论:U)禁止女性就业歧视的范围应当扩大,目前我国立法上关于怀孕岐视的保护和用人单位对
7、于跨性别者歧视的保护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立法保护的范围可以扩大到招聘阶段、卤前培训等环节。(2)详细规定涉及就业歧视的具体方式及其判断标准;目前由于立法层面上对于就业歧视标准认定的缺失导致无论是诉讼双方当事人还是法院都没有适当的法律依据,最后造成我国法院对于就业歧视的司法审查规制没有统一的法定标准。(3)抗辩事由的法定化。(4)举证贡任的分配,由于就业岐视双方的地位和势力的不对等,立法上可以适当倾斜于弱者,由加害人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受害人证明自己因为性别遭受歧视的事实成立,剩下的举证责任转移给用人单位,证明歧视行为不存在或者属于合法抗辩事由,否则就应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5)没有救济就没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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