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多地适用新《公司法》“首例”案件公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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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多地适用新公司法首例案件公开2023年12月29日通过的新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生效.半月时间,已有七起案件裁判.这些公开披露的案件,律师在展业过程中,以案释法,定会极大地提升成案率.01【基本案情】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适用新公司法首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案件李某曾系某文化公司员工。2023年1月,因公司拖欠工资,李某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委调解,李某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公司应于2023年4月30日前支付李某拖欠的工资70000余元,仲裁委据此作出了生效调解书.后因文化公司未按期履行债务,李某以公司为被执行人向北京西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北京西城法
2、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而后,李某向北京西城法院提出申请,申请追加某文化公司的股东张某为被执行人,承担公司对李某某所负债务.张某系某文化公司持股比例60%的股东,认缴出资额180万人民币,认缴出资日期为2052年3月15日。北京西城法院收到追加执行人申请后,作出了追加张某为被执行人,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李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裁定书.张某不服,向北京西城法院提起本案执行异议之诉,主张自己在认缴出资年限未届满前仍享有期限利益,该文化公司不符合破产情形,不应直接适用加速到期规则,追加自己为共同被执行人.【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根据最高院关于公司法时间效力司法解释
3、,依法适用新修订公司法第54条的规定.因某文化公司已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法定情形,法院判决认定股东张某应适用加速到期规则跟行提前缴纳出资的债务,债权人李某则有权根据债权人代位权规则,向张某主张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出资加速到期这是一个典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使用案例.依据新公司法第54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这个案例一定会对那些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带来强烈震撼.02重庆市渝中法院适用新公司法首例破产管理人追缴未届期股权转让补充【基本案情】责任案件2015年6月16日,某公司登记
4、设立时章程载明注册资本1180万元.股东分别为李某(出资601.8万元,占股比例51%,)、谡某(出资578.2万元,占股比例为49%,),出资时间均为2016年6月18日前。2016年4月18日,马某受让谈某持有的某公司49%的股权,受让李某持有的某公司51%的股权,并分别与谭某、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载明出资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前.2018年9月17日,吴某与马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马某将其持有的某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吴某.公司章程载明股东吴某出资额为1180万元,出资比例IO0%,出资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前。2021年2月18日,吴某与代某签
5、订股权转让协议,吴某将其持有的某公司118万元的股权转让给代某.代某认缴出资额118万元,出资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2023年7月6日,案外人王某以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里庆市五中院申请对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里庆市五中院于2023年8月16日作出(2023)渝05破申5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王某对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管理人代表某公司起诉要求股权受让人吴某和李某承担缴纳出资责任,某公司股权的转让人在转让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根据公司法时间效力司法解释,依法适用新修订公司法第88条规定。吴某受让马某转让的未届出资期限
6、的股权1180万元后成为某公司股东,之后,代某受让吴某转让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118万元亦成为该公司股东,上述出资额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25年12月31日,现某公司已经破产,吴某应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1062万元,代某应缴纳认缴出资118万元.同时吴某对其转让给代某的未届出资期限的118万元股权的出资应承担补充责任。马某应在其转让的1180万元股权范围内对吴某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补充责任.李某应在601.8万元的范圉内对马某的责任承担补充责任.道某应在578.2万元的范围内对马某的责任承担补充责任.届期股权转让补充责这是一个未届期股权转让补充责任的判例.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情况下,
7、公司因债权人申请破产,作为受让人的股东应缴纳其认缴的出资,作为转让人的“老股东,应对受让股东的责任承担补充责任.这个案例,会让那些已转让股权的股东非常震惊,虽然自己不是股东了,但“同股不离责,什么时间受让人不能全额缴纳注册资本,转让股东什么时间不得安生,达摩斯之剑高悬头顶.03南通市崇川区法院适用新公司法首例债权人追诉未届期股权转让责任案【基本案情】件某装饰公司于2008年3月6日登记设立,注册资本100万元.自2010年起,该司经过多轮增资及股东变更,截至2015年止,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至20500万元,股东分别为吉某、范某、吉某某.该三人按持股比例分别认缴出资12300万元、4510万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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