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完善工伤赔偿处理机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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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健全完善工伤赔偿处理机制维护农夫工合法权益近几年以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进城务工的农夫工渐渐增多,农夫工在工作中受到事故损害到法律救济中心询问或申请法律救济的数量不断增长。五年来,我市各级法律救济机构共受理农夫工工伤案件458件,占法律救济案件总数的6.1乳其中调解结案145件,占31.6%;裁决决案313件,占68.4%。由于目前工伤赔偿处理机制的不健全,使农夫工工伤维权困难重重。一、农夫工工伤维以存在的主要困难(一)工伤农夫工供应必要的资料难度大。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方法,职工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除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外,还须要提交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2、。从到法律救济中心询问的农夫工工伤案件状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状况:一是无法供应劳动合同文本。二是无法供应工作证、上岗证、工资表、考勤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难。三是无法供应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的两个以上的同事出具的书面证明难。(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劳动关系难度大。农夫工工伤认定申请案件中大量存在企业承包、工程转包、分包等状况。不少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企业的租赁方和承租方、发包方和承包方、建筑工程的转包分包方和承揽方相互推诿,以自己不属于受伤职工的用人单位为由拒绝担当责任。农夫工发生损害后,用人单位以种种借口不承认与受损害工人有劳动关系,把责任推给个人分包的包工头,而包工头往往推之
3、不管甚至逃之夭夭。由于目前国家劳动关系界定政策还不非常明确,而实际中承包的状况又相当困难,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很难区分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增加了工伤认定工作的难度。(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集证据难度大。在工伤认定调查过程中,有的单位因地址更改根本就找不到,有的外地单位因工程结束而离开当地无从调查,有的单位虽然找的到,因工伤认定待遇差别较大,多数未参与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基于利益考虑不愿协作调查,甚至供应虚假证明材料;事故发生时现场的其他职工迫于用人单位压力不愿出来为受伤职工作证,甚至被单位买通作假证、伪证,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收集证据而疲于奔波。(四)举证倒置对用人单位约束力度不够大。工伤保
4、险条例、工伤认定方法中对于用人单位担当举证责任的规定,既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对于受损害农夫工提出的工伤认定要求,用人单位有供应相关证据来否认或认可的权利和义务。但用人单位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往往实行束之高阁的看法,有的随意写一份书面材料敷衍了事,有的虽有证据但有意隐瞒不报。而当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受损害职工供应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后,用人单位却提出行政复议,并在复议阶段供应了不利于工伤认定结论的证明材料,假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在行政复议阶段供应的证明材料提出异议,必需供应相关的证明材料来否定用人单位供应材料的真实性,使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
5、工伤认定结论面临被撤消的风险。(五)工伤认定程序繁琐漫长。依据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的时间为600;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双方均有权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在60日内作出复议确定。对复议确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正常审限3个月;对一审行政判决不服,可以在15日内上诉,二审法院在2个月内审结。上述程序全部走完,如都在审限内结案,最长需用时12个月,还不包括农夫工申请工伤前搜集材料的时间。有的用人单位就利用工伤认定的程序,采纳“拖”字诀,使工伤农夫工的待遇长期得不到解决。在法律救济中心受理的一起农夫工工伤案件中,用人单位实行程序上拖延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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