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免责条款法律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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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种看法认为:机动车辆保险应当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范用内开展业务。被告作为保险人在保险单上特殊约定栏内打印“易燃、易爆、易碎、易腐蚀、易污染物品与鲜活水产品不在车上货物责任险保险范困。”其实质是保险人在法定条款外,以其自己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形式,约定免除自己贪任的条款。按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依据法律规定保险人对该免责条款有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的义务,保险人应当就特殊均定的免除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与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使投保人明确该条款的真
2、实含义和法律后果,以便投保人作出选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2款的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人担当举证责任,“保险人应当担当其向投保人已履行了说明义务的举证贵任.被告没有举出已向原告明确说明的证据,仅凭打印在保险单上的特殊妁定和明示告知,不足以证明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该特殊蛇定免除责任的条款与保险法和有关保险规章相抵触,故特殊约定的免除费任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原告的损失未超过保险货任险的赔偿限额50000元,被告剔除原告的部分货物损失,系违约行为,被告应当担当接着支付理赔款的违约史任。因此,原告的诉讼恳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其次种看
3、法认为:本案江某的投保单是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某保险公司依据投保单向原告出具与投保单内容样的保险单,应认定原、被告就合同的条款达成f协议,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机动车投保单和商业保险单中的五条特殊约定,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该特殊约定属于被告的免责条款。如何认定保险人是否尽到说明义条,则应考虑保险条款的性质、保险条文内容的繁筒程度来确定。假如条款含义清晰,殷人都能明白条款的含义和后果,保脸人尽/提示阅读义务即应当认定尽到f明确说明义务.本案保险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易燃、易爆、易碎、易腐蚀、易污染物品与鲜活水产品不在车上货物责任险保险范围。该条款中免赔条款依据一般人的认知程度,应当明白条
4、款的含义和后果,被告无须在保险合同中列举说明。I1.保险人在投保单中有提示阅读条款与原告的签名,可以认定保险人已尽说明义务.原告持有的保险单记载的特殊约定与投保单一样,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收到保险单就该条向被告提出了异议并要求办理变更手续。因此江某的诉讼恳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保险合同特殊约定第五条“易燃、易爆、易碎、易腐蚀、易污染物品与鲜活水产品不在车上货物费任险保险范围”的免费条款是否有效。管析一、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法定义务.工保险法保险法第17条规定r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条款内容,。”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
5、于保险贪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除令司时应,与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上效力,按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即干脆源下保险法的规定,而不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同时,它又是一项先合同义务,存在于保险合同的订立阶段,而不是合同义务:保险人必需主动履行该义务,不以投保人要求说明为条件。二、保险人未尽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无效。保险人在保险单中的特殊约定栏的内容系发生特殊约定的事项后保险人免除赔偿贵任,被保险人无权获得赔偿的问题,该特殊约定是在中国保隆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基本条款外设定的实体权利义务,用丁限制和解除被保险人实体权利,同时免除保险人实体义务的约
6、定,对投保人关系若共投保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干脆影响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特殊约定实质是属于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机动车保险条款外,以其自己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形式,约定免除自己贡任的条款,特殊约定的内容其性质是贵任免除条款.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原则”既是对投保人的要求,也是对保险人的要求。依据该原则,投保人必需照实向保隆人就保险标的等重要事实作诚恳的口头表达或书面陈述:保险人必需向投保人就保险合同的内容,特殊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有关保险人的选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因为投保人对保险业务比较生疏,有可能不知道免贵条款的存在,或者不了解免方条款的法律意义,保险人应当
7、实行合理方式提请投保人留意贡任免除条款或者限费条款。依据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人对免费条款有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的义务,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三、如何认定保险人人已尽到明确规说明义务。如何认定保险人是否已经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呢?2000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05号的批复对保险法第卜七条(新修正为第十八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当如何理解的问题进行了司法说明,该司法说明指出:这里所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留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与其法律后果等,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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