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粮食安全保障条例(2024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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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保障粮食有效供给,确保粮食安全,提高区域防范和抵御粮食安全风险能力,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根据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应急、节约以及监督管理等粮食安全保障工作,适用本条例。油料、食用植物油的安全保障工作参照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基本原则】粮食安全保障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共担、全民参与,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供求基本平衡、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粮食质量符合
2、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树立大食物观,满足人民群众对食物品种丰富多样、品质营养健康的消费需求。第四条【政府基本职责】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实行党政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提高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粮食生产主体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支持粮食产业发展,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第五条【部门基本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督管理、经济信息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依法做好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保障工作,对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应急、节约等实施管理。第六条【基层政府单位责
3、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耕地保护和促进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应急、节约等粮食安全保障相关工作。第七条【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粮食安全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粮食安全保障目标、任务等,编制粮食安全保障相关专项规划,按照程序批准后实施。第八条【政府支持与引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投入机制,采取财政、金融等支持政策加强粮食安全保障,完善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应急协同保障机制,调动粮食生产者和地方人民政府保护耕地、种粮、做好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的积极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增强粮食安
4、全保障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应急等领域,并保障其合法权益;引导金融机构合理推出金融产品和服务,为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应急等提供支持,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开展商业性保险业务。第九条【科技支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粮食安全科技创新能力和信息化建设,支持粮食领域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研发和标准化工作,完善科技人才培养、评价和激励等机制,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先进技术、设备的推广使用,提高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应急的科技支撑能力和应用水平。第十条【安全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粮食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社会粮食安全意
5、识,引导形成爱惜粮食、节约粮食的良好风尚。第十一条【行为表彰和奖励】对在粮食安全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耕地保护第十二条【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以永久基本农田为基础,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实行严格保护和政策支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已划定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布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确保发挥相
6、应的粮食生产功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耕地质量建设和管理,改善耕地地力等粮食生产的基础条件,确保粮食生产能力并保持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第十三条【耕地用途管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保供目标任务,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调整优化种植结构。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日常监督。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现违反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四条【占用耕地补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
7、不减少,将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严格控制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依法落实补充耕地责任,补充所占用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时对补充耕地的数量进行核定,对补充耕地的质量进行验收。第十五条【耕地监测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耕地数量和质量监测监管机制、建立种植用途监测网络,对本区域耕地种粮情况、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耕地质量和濯源用水水质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评价。第十六条【耕地治理修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搭荒地治理,采取措施引导复耕。家庭
8、承包的发包方可以依法通过组织代耕代种等形式将搭荒地用于农业生产。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坚持量质并重、建管并重、用养结合的原则,健全完善多元投入机制,提高建设标准和质量,配套完善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等基础设施,采取田块整治、土壤改良、地力培肥等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提升耕地质量。第三章粮食生产第十七条【生产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粮食生产发展规划,根据本地区土境、水资源、农业气候资源条件合理布局粮食生产,组织协调粮食生产工作,促进提高粮食单产。粮食生产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有效衔接。第十八条【种子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主要粮食作物种业发展,加强粮食作物种质资源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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